《周秦漢唐文化研究(第3輯)》是2004年三秦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留珠、魏全瑞。
基本介紹
- 書名:周秦漢唐文化研究(第3輯)
- 作者:黃留珠
- ISBN:9787806289044
- 頁數:366
- 定價:48.00元
- 出版社:三秦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11
- 裝幀:簡裝本
編輯推薦
目錄
研究編
黃留珠2l世紀中國史學與國際合作——在中國史學界第七次代表大會上的學術研討發言/(3)
羅見今 中國曆法的五個周期性質及其在考古年代學中的套用/(6)
曲安京 中國古代宇宙理論中的大地直徑是如何得來的? /(19)
劉恆武 袁穎浙東地區港城的萌芽及早期發展的初步研究/(27)
黃懷信《甘棠》非美召公?考——兼說上博簡《詩論》“《甘棠》之保”/(35)
張金光重估秦文化的歷史地位/(41)
田延峰秦德述論/(70)
王子今秦漢民間信仰體系中的“樹神”和“木妖”/(80)
周永衛兩漢南方香料問題述論/(92)
黃民興漢唐時期中國與伊拉克的交往/(114)
孟憲實論敦煌渠人社/(121)
評述編
商國君傅海濱2003年兩周歷史文化研究述評/(149)
沈 剛 張鶴泉2003年大陸秦漢史研究綜述/(182)
楊希義朱晚秋2003年中國大陸隋唐五代史研究綜述/(197)
陳文豪2003年台灣周秦漢唐文化研究綜要/(225)
孫福喜趙曼妮2003年西安市考古重要發現綜述/(233)
王建新 中國西北草原地區古代遊牧民族文化研究的新進展
——古代月氏文化的考古學探索/(237)
張建林唐昭陵考古的重要收穫及幾點認識/(254)
[日]宮宅 ? 近50年日本的秦漢時代法制史研究/(259)
秦進才雅俗共賞的史學力作——讀黃留珠教授的《劉秀傳》/(277)
目錄編
賈志剛 劉翠芳2003年中國大陸周秦漢唐文化研究論著要目/(285)
陳文豪2003年台灣周秦漢唐文化研究論著目錄/(318)
冉萬里2003年日本研究中國周秦漢唐時代的論文目錄/(353)
《周秦漢唐文化研究》年刊撰稿須知/(365)
西北大學博物館收藏唐代日本留學生井真成墓誌拓片釋文/(366)
封三:西北大學博物館收藏唐代日本留學生井真成墓誌拓片
西安南郊樂遊原西漢晚期墓壁畫照片(局部)
文摘
秦的法治精神與傳統
後人及今之學者每愛以“嚴刑峻法”來說秦及其自商鞅變法以來的傳統。秦行“嚴刑峻法”固然是無可爭辯的事實,甚至有時將刑用到極濫的地步,秦末便是。若僅以此結論,卻遠遠不能概括秦自商鞅變法以來的歷史全貌,不能全面評價商鞅變法及商鞅與其後學所共同構成的商鞅之學體系的全部內容,亦不能於歷史聯繫中作出正確判斷。秦的“嚴刑峻法”已成共識,此處略而不贅言。秦的用法還有他的另一面。亦即進步的、足以為後世法而又為前世所無、後世所不道不為的另一面。總可概括為一時名日秦的法治精神與法治傳統。
秦於“嚴刑峻法”之中貫徹著一種“平等”的精神。秦用刑不避權貴。《史記·商君列傳》載孝公變法後,太子犯法,“衛鞅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只是因為太子是君嗣,不可施刑,故“刑其傅公子虔,黔其師公孫賈”。因而造成了“明日,秦人皆趨令”的局面。商鞅行法的手腕確乎是鐵的,然而他卻是首先拿貴族開刀,而不是拿老百姓出氣,無疑這是一種公平原則,在人們的心理上能造成一種公平之感。這不可以稱之為古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嗎?商鞅行法始終貫徹著不避權貴且首先向權貴用刑的原則。自用刑公子虔、公孫賈八年之後,有名趙良者指責商鞅“日繩秦之貴公子”。趙之所責實為商鞅行法之優秀的一面,代表了秦法的一定公平性。然而他卻招來了“宗室貴族多怨望者”之後果,儘管如此,商鞅卻並不改行其道。不過,孝公一死,商君便被公子虔之徒誣告為“欲反”,因卒遭車裂之禍,家破族滅。此足可見商鞅行法手段之辣,竟辣到使貴族達官們難以下咽的程度。
商鞅雖死,其法未敗。商君後學更進一步發展了商君的上述精神。《商君書·賞刑》篇提出“所謂一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的原則。《修權》篇云:“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此言一切當以法為斷,群臣皆不越法而行事。《君臣》篇云:“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去強》篇云:“以法治者強,以政治者削。”這個“法”就是“貴少變”的國家常法。“政”即政令。“以政治”即不顧常法原則而純任政令,亦即屢屢任意變更政令之治。秦之末,便可以說是政府不顧常法原則而純任政令,即為所欲為。比如按秦之常規租賦徭役制度而論,亦未可謂之暴政。然待發閭左之戍,收泰半之賦,頭會箕斂之時,則是胡作非為而豪無制度可言了。唐柳宗元於其《封建論》中已很敏銳地指出:“失在於政,不在於制。秦事然也。”夠我們再看漢武帝時的情況。其時杜周為廷尉,或問日:“‘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日:‘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惜這比之秦則相差甚遠,用法的隨意性太強了,這是典型的“以政治”。
前述原則,在秦的政治實踐中得到了貫徹。秦法不僅治民,而且治吏,官民同治,這傾向還是很明顯的。見諸睡虎地秦簡的有“守贓”、“不直”等罪名以及南郡守騰文告所言“論及令、丞以下”等等,都是針對官吏而發的。秦始皇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以之構成築城大軍,可見被繩治之枉法貪吏甚多。睡虎地出土秦律有規定,上級官吏要對其下屬官吏的非法行為負責,上下級之間有相互擔保連坐的責任。秦治吏的制度還是很嚴格的,這都可使吏治得些清明。前引孫卿在昭王時人秦考察,所見秦朝廷、官府之“百吏肅然,無私事,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的良好吏治政風,是由來已久的。
秦不僅行法、用法,且注意將法律公開,向民間廣為宣傳。如此作為,其目的有二:一為令民明法以知有所避就而不至陷網,二為令民可以法律保護自己。如其所言,民既知法,則可“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雲夢龍崗出土秦律有明確規定,在收租過程中,要將收租之律逐級向下傳達,直至黔首皆知之,實行明碼收租,以監督官吏營私舞弊。用一句現代話來說,這已是在鼓勵人民掌握並拿起法律武器,向枉法的官吏進行鬥爭,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一個政府能斤斤計較其官吏貪贓枉法害民,並設法防止其“非法遇民”,此用心可謂實在良苦也!即在今日亦仍不失為良規。秦法至末年而濫,則另當別論。
至漢代,刑律比之秦雖有所減輕,然而由於引經決獄以及大量使用決事比,以填補法律空白,用法的隨意性則大為增加,卻依然可以大興冤獄。《漢書·刑法志》載,至孝武時,“奸猾巧法,轉向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怨傷之”。至漢宣帝即位,深感決獄不平之患,思有所更改,因置“廷平”一職,“務平”刑獄。而涿郡太守鄭昌卻上疏批評道:“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這才又在理論上回到了秦的傳統上。“定律令”,且遵行之,便是“以法治”;舍此而僅置“廷平”,則是舍法治而行“人治”。在一定情況下,此等“廷平”便可轉成“招權而為亂首”。以“人治”即單憑人之道德良惡取捨為治則終無“法治”;以“法制”行“法治”則法治行。於秦法當去其酷烈及秦末濫的一面,而取其“以法治”的傳統及“公平”的一面。P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