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偉販賣、運輸毒品案

周洪偉販賣、運輸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利用“網際網路+物流寄遞”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麻精藥品,情節嚴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洪偉販賣、運輸毒品案
  • 類別:犯罪案例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洪偉,男,漢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務工人員。
  2021年3月,被告人周洪偉明知艾司唑侖片、泰勒寧(氨酚羥考酮片)等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以牟利為目的,在微信、抖音、百度貼吧等網路社交平台尋找買家,通過閒魚App三次向吸毒人員販賣,總計販賣艾司唑侖片1盒(20片)、泰勒寧7盒(70片),並通過快遞寄送上述精神藥品。後公安人員將周洪偉抓獲,並從其租住處查獲艾司唑侖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勞拉西泮片、佐匹克隆片等數百片。

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洪偉明知是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仍向吸毒人員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周洪偉多次販賣毒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周洪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周洪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石獅市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部分常見毒品逐漸較難獲得,一些吸毒人員轉而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處方麻精藥品作為替代物濫用,以滿足吸毒癮癖,具有醫療用途的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加大監管力度,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將含羥考酮複方製劑等品種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將含羥考酮的複方製劑(含泰勒寧)列入精神藥品管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犯罪分子依託網際網路聯絡毒品交易並收取毒資、通過快遞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現象日益突出。信息網路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點,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愈趨隱蔽化、多樣化,監管、打擊難度不斷加大。本案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網際網路+物流寄遞”手段向吸毒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處方麻精藥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洪偉在微信、抖音、百度貼吧等網路社交平台尋找聯繫買家,明知買家購買麻精藥品作為成癮替代物,仍通過閒魚交易平台下單結算,再通過物流方式向各地買家寄送,犯罪手段隱蔽,社會危害性大。周洪偉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除已售出的麻精藥品外,公安人員還從周洪偉租住處查獲大量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人民法院對周洪偉依法適用刑罰,體現了對利用信息網路實施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犯罪的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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