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拘禁制,又叫“周末拘留制”。是指只在周末晚上有限度地剝奪犯人自由的一種代替短期徒刑的行刑非監禁方法。有的國家把它作為執行短期監禁的一種方式。周末拘禁制不要求象監禁那樣完全剝奪犯人的自由,而只是對他們的自由加以限制,即允許犯人一周內都在社會上受教育或上班就業,只有周末晚上要到拘禁場所報到。其目的在於使犯人生活在社會中,並與家庭保持密切的接觸。關於周末拘禁場所的稱謂,各國也不一致,有的叫社會住宿中心,有的叫報到中心等。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