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芳(原北京市海淀區市政市容委黨組副書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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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培芳,研究生學歷。曾任海淀區市政市容委黨組副書記、主任,海淀區交通委員會主任。

2015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培芳無期徒刑。2016年2月17日,北京市高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培芳
  • 國籍中國
人物簡介,人物事件,涉嫌受賄,被判無期,

人物簡介

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周培芳任海淀區市政市容委黨組副書記、主任,海淀區交通委員會主任。

人物事件

涉嫌受賄

2014年9月18日,海淀區市政市容委原主任周培芳利用職務便利,在景觀照明工程招投標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物,總計人民幣300餘萬元,市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周培芳受賄3起,金額總計1700餘萬元。
2014年9月18日,市紀委通報市政市容建設管理領域嚴重違紀違法的4起案件中,其中周培芳受賄300餘萬元。
2002年至2009年間,周培芳利用擔任海淀區園林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祥雲照明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有關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給予的錢款290萬元。
2004年至2013年間,周培芳利用擔任海淀區園林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睿豪物業公司承攬物業管理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出資購買的本田思域牌轎車一輛(總價17萬元)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給予的錢款562萬元。
2013年12月,周培芳為購買如緣居南里商品房(價值1469萬餘元)與李某商定,由睿豪物業公司出資支付房款769萬餘元,並以睿豪物業公司名義購買該房屋,後期再將該房屋轉移到周培芳名下。
2004年至2014年間,周培芳為盛行洋公司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邢某所送芝柏牌手錶兩塊(價值20萬餘元)及人民幣100萬元。

被判無期

在庭審中,周培芳不認罪,他稱自己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所收錢款均為借款。他的辯護人則表示,檢方指控周培芳犯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希望依法宣告周培芳無罪。
法院審理認為,周培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款物,周培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部分錢款雖然形式上表現為借款的方式,但不能掩蓋權錢交易的本質,周培芳所得款物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鑒於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實際占有部分錢款,具有部分未遂情節,對其從輕處罰。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周培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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