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勝利訴岳永中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7月14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勝利訴岳永中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4日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賽罕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賽民初字第00602號
原告周勝利。
委託代理人高曉東,北京王玉梅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師。
被告岳永中。
被告托克托縣鑫諾準煤儲運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俊峰,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勝利訴被告岳永中、托克托縣鑫諾準煤儲運銷售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周勝利於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勝利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勝利撤回對被告岳永中、托克托縣鑫諾準煤儲運銷售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62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031,由原告周勝利負擔。
審判長鐘黎明
審判員侯福喜
審判員王喜元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苑濤
民事判決書
(2014)賽民初字第00602號
原告周勝利。
委託代理人高曉東,北京王玉梅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師。
被告岳永中。
被告托克托縣鑫諾準煤儲運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俊峰,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勝利訴被告岳永中、托克托縣鑫諾準煤儲運銷售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周勝利於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勝利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勝利撤回對被告岳永中、托克托縣鑫諾準煤儲運銷售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62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031,由原告周勝利負擔。
審判長鐘黎明
審判員侯福喜
審判員王喜元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