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搜查批示表】公安機關為了發現和搜查罪證,查獲犯罪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住所,以及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有關地方或人員,在進行搜查並填寫經領導批准的司法文書。由五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被搜查人的基本概況。填請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民族、籍貫、健康狀況、職業、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和簡歷;三、處理理由。扼要寫明涉嫌犯罪事實,決定搜查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四、領導批示;五、尾部。“備考”,單位名稱,預審員署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