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租草

呆租草 , 民國初年,淮南通泰各場先後納入各鹽墾公司經營範圍。民國十年(1921)後,灶亭灶戶向公司典草進行生產,需交四分之一以上鹽貨作草租,稱為活草租。另外還有一種方式,即公司估計一亭場能產若干優火鹽,需燒若干擔草,便劃出能產此數的草田交給灶戶自行樵斫,以後不管草量豐歉,灶戶均需按估定鹽產量40%一50%交租,此種方式稱為呆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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