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永濤,曾任湖北省漢川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7年8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呂永濤濫用職權、貪污案的一審判決書,湖北省雲夢縣人民法院經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再次認定呂永濤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永濤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呂永濤,曾任湖北省漢川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2017年8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呂永濤濫用職權、貪污案的一審判決書,湖北省雲夢縣人民法院經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再次認定呂永濤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漢川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河北乙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連公司)負責人丁某、總經理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案,同年5月9日,時任漢川市公安局副局長的呂永濤帶隊到河北省石家莊市執行抓捕、扣押、搜查、查封任務,乙連公司存放傳銷物品的倉庫被採取換鎖、貼封條的方式進行查封。
2014年6月,乙連公司總經理李某被取保候審後,托關係找到漢川市公安局一名退居二線的副局長周某,請託呂永濤對乙連公司倉庫解除查封等事項幫忙。周某作證稱,他接受請託後,2014年8月出面請呂永濤吃了一次飯,在飯局中,提到被查封的倉庫,能不能通融,“呂永濤當即表態說沒有問題,並對李某說回去自己解封就行了。”李某作證稱,他當場問被換的鎖咋辦,“呂永濤對我說你們直接打開就是。我覺得呂永濤能代表公安局,聽他這樣說我就放了心。我當場給下屬打電話,說可以打開倉庫了。”隨後,倉庫中被查封的3511盒產品被銷售。法庭上,呂永濤及其辯護人認為,解封乙連公司倉庫前,呂永濤向漢川市公安局主要領導作了匯報並徵得同意,其並未超越職權,而是在授權範圍內正常履職,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永濤作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的負責人,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涉案財產採取查封措施,後在關係人的斡旋下,擅自讓被查封單位自行解除查封,處置涉案物品,造成涉案財產的滅失,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雖然漢川市公安局提交的“情況說明”,稱呂永濤就解封倉庫一事向局主要領導進行過匯報,主要領導同意解封,但丁某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沒有結案,查封物品為傳銷物品,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查封,且解除查封方式隨意,導致被查封的物品滅失。被告人呂永濤濫用職權行為明顯。
法院另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漢川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先後偵破三起由湖北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舉報的公司客戶信息被盜案,湖北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為感謝網安大隊,分三次送給該大隊現金計90000元。該費用沒有入漢川市公安局財務賬,網安大隊負責人經請示被告人呂永濤同意後,先後將此款以補助、獎金的名義發給網安大隊幹警,呂永濤總計領取8100元。2013年至2014年,漢川市公安局網安大隊與漢川市E派電腦經營部簽定協定,委託E派電腦經營部對全市網咖安全管理軟體進行維護,為解決費用問題,漢川市公安局網安大隊用E派電腦經營部的收據向網咖收費,二年間共收取16萬元,漢川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分得8萬元,經被告人呂永濤同意,分得的8萬元沒有入漢川市公安局財務賬,以年休假補助等名義予以私分。呂永濤分得2600元。
2017年2月13日,雲夢縣人民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呂永濤以其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和貪污罪為由提出抗訴。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發回重審。7月25日,雲夢縣人民法院一審再次認定呂永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