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磧口古鎮保護條例

呂梁市磧口古鎮保護條例

呂梁市磧口古鎮保護條例於2019年8月27日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呂梁市磧口古鎮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臨縣磧口古鎮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磧口古鎮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磧口古鎮(以下簡稱古鎮),是指古鎮相接的黃河中線以東,西頭村東湫水河岸以西,臥虎山山脊線外100米以南,河南坪所傍山山脊線以北(包括麒麟灘)之間的區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鎮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並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古鎮保護工作。
縣人民政府負責古鎮保護和管理,應當將古鎮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古鎮保護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可以提取部分古鎮資源有償使用費作為古鎮維護費,專項用於古鎮基礎設施的維護、公益設施的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古鎮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磧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古鎮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和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古鎮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鼓勵組建古鎮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聘請專家、鄉賢、當地居民擔任監督員,引導公眾參與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對在古鎮保護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古鎮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古鎮專項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經批准的規劃是保護和管理古鎮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確需變更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任何部門在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古鎮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在古鎮內從事建設、維護和修繕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在施工過程中對文化古蹟、古樹名木、水體地貌採取保護措施,並設定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文明施工;
(四)未經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九條 古鎮內禁止隨意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使用與古鎮風貌相協調的建築裝飾材料。
維護、修繕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應當保護歷史信息,體現歷史建築的真實性,不得改變與其互相依存的自然與人文環境。
古鎮內的電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線電視等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古鎮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掛牌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方案由產權人申報,經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和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同意。
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方案,由產權人向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和管理機構申報,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有安全隱患的建築物、構築物,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和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其所有人修繕維護;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義務但拒不履行的,代為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確實無力修繕維護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與所有人協商置換、購買。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一條 古鎮實行分區保護,保護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古鎮黃河岸線以東,錦榮店以南,臥虎山山腰以西,湫水河入黃河口段以北之間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古鎮福順德店以東,西頭村東湫水河以西,臥虎山山腰以南,西頭村居民區南界以北之間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古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之外,臥虎山山脊線外100米以南,河南坪所傍山山脊線以北之間的區域。
風貌協調區是指古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建設控制區之外的其他保護區域。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分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組織文物古蹟、古樹名木、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等文旅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確定公布工作。
第十三條 古鎮內的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保護標誌、標識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製作、懸掛和管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作、使用或者摘除保護標誌、標識。
第十四條 古鎮內的單位、商業店鋪及公共主要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器材,定期檢驗,確保完好有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消防通道和損壞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鎮周邊山體生態保護,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做好護林防火,防止破壞植被景觀行為的發生。
利用河道和水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和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水利部門辦理經營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水上作業。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古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對污水垃圾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七條 古鎮風貌協調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侵占、圍填、覆蓋、堵截河道;
(四)擅自在河道采沙、採石、取土、棄置沙石或者淤泥、挖築魚塘;
(五)在河道電魚、毒魚、炸魚;
(六)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刻劃、塗污;
(七)擅自設定標牌、噴繪或者張貼廣告、招貼;
(八)隨意向河道、溝渠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糞便、化學肥料,扔棄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九)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共設施;
(十)圍擋、侵占、損毀園林綠地;
(十一)建設有礙古鎮保護的建設項目;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古鎮建設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行為;
(二)拆除、損毀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拆除歷史建築中的門、窗、牌、匾以及其他裝飾構件;
(四)建設與古鎮整體風貌、建築風格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逐步替代原煤、秸稈等污染環境的傳統能源。
第十九條 古鎮重點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行為;
(二)改變原有建築的內外形式、結構、空間關係、色彩、材料和建築格局面貌;
(三)改變原有道路格局和排水系統或者用水泥修整街道、巷道路面。
第二十條 古鎮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列行為;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噪聲干擾居民生活;
(四)散養家禽、家畜。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鎮保護髮展項目庫,統籌開發利用已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歷史文化資源;在土地使用、資金籌集和使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項目申報等方面應當為古鎮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總結研究古鎮建造特點,為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提供歷史建築修繕保護方面的信息、設計方案和技術指導。
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向公眾開放,依法合理利用歷史建築。積極引導其開展旅遊業、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為主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文化、晉商文化、古建築文化、紅色文化、民俗文化等歷史文化和民間傳統文化的宣傳、保護和開發,發展創意產業和傳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鼓勵社會力量開展下列項目和活動:
(一)挖掘和整理當地傳統文化藝術;
(二)從事民間藝術傳徒、授藝;
(三)設立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民俗傳習館所;
(四)開辦傳統手工作坊,製作民間工藝產品;
(五)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六)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
(七)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古鎮保護範圍內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設店鋪;
(二)從事住宿、餐飲、娛樂業;
(三)開辦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紀念館、民俗傳習館所;
(四)開辦手工作坊,製作工藝品及旅遊產品;
(五)舉辦大型表演活動;
(六)設定宣傳促銷點;
(七)舉辦商品展銷活動;
(八)拍攝電影電視;
(九)設定商業廣告、標牌;
(十)從事導遊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古鎮保護規劃;
(二)不履行古鎮保護和監管職責;
(三)對破壞古鎮保護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古鎮容貌的物品;
(二)在古鎮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擋、侵占、損毀園林綠地;
(二)損毀、盜竊、占用古鎮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磧口古鎮保護實施辦法。
古鎮保護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保護,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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