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復法學文集

呂復法學文集

《呂復法學文集》是2016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呂復。

基本介紹

  • 書名:呂復法學文集
  • 作者:呂復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12月
  • 頁數:425 頁
  • 定價:65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9789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呂復為民國時期著名的憲法學家、教育家和代議士。本書收錄的作品共158件,嚴格按照時間順序排列。這158件作品大致分為五類:一是公開發表的憲法學文章;二是在憲法會議、憲法審議會會議、眾議院會議和立法院會議上的發言內容;三是提出或連署的質問書、意見書、提議案和修正案;四是憲法性檔案草案;五是其他作品,如譯作、時評、祭文、函電、報告、布告和致辭。需要說明的是,中華印書局1933年出版的《比較憲法論》和商務印書館1943年出版的《比較地方自治論》(1945年增訂)均為民國時期有重要影響的憲法學著作,但限於篇幅,僅收錄了“序言”“凡例”和“目錄”。“實行地方自治”是呂復憲法思想中zui為核心的部分,且一以貫之。

作者簡介

呂復,1879年出生,1955年去世,籍貫為河北省涿鹿縣,精通日語、英語和德語。留過學,鬧過革命,長期出任議會議員,為民請命,短暫出任教育次長同時兼任國立京師圖書館館長,先後任教於中國大學、燕京大學、朝陽大學、河北省立法商學院,並兩度出任校長。呂復終生筆耕不輟,一生光明磊落,發表憲法學論文,撰寫憲法學著作,積極參與政治生活,始終堅持學術獨立,不阿貴,不媚日,堪稱民國時期著名的憲法學家、教育家和代議士。
周 威 河南省太康縣人,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鄭州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成員,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憲法學博士生。學術興趣為法國憲法史和晚清民國憲法史。翻譯《法蘭西憲法典全譯》,參與翻譯《世界各國憲法》(韓大元老師主編),參與項目“中國憲法學發達史”(韓大元老師主持)。

圖書目錄

點校者序:憲法學家呂復先生若干史實考
一、198年呂復譯印度社會報文章若干
二、198~199年呂復譯《蒙學原理》序言和部分
三、1913年5月15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政府於五國借款外復與奧國瑞記公司訂有借款契約書》
四、1913年5月2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引渡洪述祖書》
五、1913年6月5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違背約法侵害書信自由書》
六、1913年6月2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政府任免都督民政長種種失當書》
七、1913年6月23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政府免江西李都督本官書》
八、1913年6月23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庫兵南犯政府何不撤南下之兵移住蒙古書》
九、1913年6月27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法務部大理院違法受理雲南選舉訴訟書》
一〇、1913年7月4日呂復提出質問書《質問民國二年度預算政府何以延不交院書》
一一、1913年7月7日呂復提出質問書《質問海蘭鐵路額之計畫及借款書》
一二、1913年7月11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前甘肅臨時省議會議長李鏡清被刺一案如何辦法書》
一三、1913年7月11日呂復提出質問書《質問整頓軍政辦法書》
一四、1913年7月18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任命趙秉鈞為步軍統領兼管京師巡警事務又為鑲紅旗漢軍都統書》
一五、1913年8月11日呂復提出質問書《質問前次隴秦豫海鐵路借款質問書政府延不答覆書》
一六、1913年8月15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國務院令直隸民政長直隸行政公署不能再移腹地書》
一七、1913年8月25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報載交通部私借比款書》
一八、1913年8月25日呂復眾議院會議發言
一九、1913年9月1日呂復眾議院會議發言
二〇、1913年9月25日呂復眾議院會議發言
二一、1913年9月29日呂復連署質問書《關於政府是否停辦京師大學事》
二二、1913年9月3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停辦北京大學書》
二三、1913年1月2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二四、1913年1月23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任命袁家普為雲南國稅聽籌備處長奉命有日延不到任書》
二五、1913年1月24日呂復眾議院會議發言
二六、1913年1月27日呂復連署質問書《質問滿蒙鐵路借款書》
二七、1916年9月13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二八、1916年9月13日呂復提出意見書《修正憲法草案商榷書(省制問題)》
二九、1916年9月2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三〇、1916年9月2日呂復提出修正案《憲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
三一、1916年9月22日呂復提出修正案《刪除六十五條大總統之緊急命令權》
三二、1916年9月22日呂復提出修正案《第七十三條修正案》
三三、1916年9月25日呂復提出修正案《省制專章及其條文》
三四、1916年1月2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三五、1916年1月4日呂復連署修正案《修正刪除憲法草案第十九條第二項理由書》
三六、1916年1月4日呂復連署修正案《省制》
三七、1916年1月6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三八、1916年1月9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草案第十九條第二項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主張全項刪除提議案》
三九、1916年1月22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四〇、1916年1月23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四一、1916年1月25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四二、1916年1月25日呂復連署修正案《對於憲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條後擬加一條“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須經參議院之同意非經彈劾不得免職”修正案》
四三、1916年1月25日呂復連署修正案《對於憲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條後擬加一條(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須經參議院之同意非經彈劾不得免職)修正案》
四四、1916年11月17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四五、1916年11月29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草案宜規定省制大綱修正案》
四六、1916年12月6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四七、1916年12月8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上加入地方制度綱專章十二條修正案及理由書》
四八、1916年12月2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四九、1916年12月27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五〇、1917年1月8日呂復提出修正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
五一、1917年1月1日呂復連署修正案《修正憲法案上第四十七條提案眾議院議員駱繼漢提出》
五二、1917年1月19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五三、1917年1月26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草案第十二條後增加附項一條修正案眾議院議員王玉樹提出》
五四、1917年1月31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五五、1917年2月2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五六、1917年2月5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五七、1917年2月7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正案參議院議員劉芷芬提出》
五八、1917年2月14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三條修正案眾議院議員秦廣禮提出》
五九、1917年2月16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六〇、1917年2月21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六一、1917年2月23日呂復提出修正案《對於草案第二十三條補充之修正案眾議院議員呂復提出》
六二、1917年2月28日呂復提出修正案《憲法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正案眾議院議員呂復提出》
六三、1917年3月2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六四、1917年3月5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六五、1917年3月9日呂復提出修正案《憲法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正案眾議院議員呂復提出》
六六、1917年3月9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草案第六十六條修正案眾議院議員羅家衡馬驤徐繼恆提出》
六七、1917年3月14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六八、1917年3月16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六九、1917年3月19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七〇、1917年3月23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七一、1917年3月28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七二、1917年3月28日呂復提出修正案《第一百四條修正案眾議院議員呂復提出》
七三、1917年4月6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七四、1917年4月6日呂復提出修正案《憲法草案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修正案》
七五、1917年4月11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七六、1917年4月18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七七、1917年4月15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七八、1917年4月3日呂復提出修正動議《憲法地方制度修正條文眾議院議員呂復》
七九、1917年4月3日呂復提出修正動議《第一百七條修正案眾議院議員呂復》
八〇、1917年5月7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八一、1917年5月9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八二、1917年5月14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八三、1917年5月23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八四、1917年5月25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八五、1917年5月3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八六、1917年5月3日呂復連署修正案《憲法草案第二十三條後增加第二項》
八七、1917年5月3日呂復連署修正案《九十八條第二項修正案》
八八、1917年5月3日呂復提出意見書《原案第二十三條後再增加第二項》
八九、1918年呂復《最近中日交涉之失敗與其今後之結果》
九〇、1918年呂復《上大總統書》
九一、192年呂復《廣東區自治條例草案大體說明書》
九二、1921年呂復《學術與國民性》
九三、1922年呂復《制憲管窺》
九四、1922年8月8日呂復眾議院會議發言
九五、1922年8月1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九六、1922年8月12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九七、1922年8月18日呂復眾議院會議發言
九八、1922年8月19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九九、1922年8月22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〇〇、1922年8月26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〇一、1922年8月26日呂復連署提議案《眾議院議員駱繼漢提出地方制度全章條文案附理由書》
一〇二、1922年8月26日呂復連署提議案《眾議院議員駱繼漢對於憲法原案增加國民經濟一章案》
一〇三、1922年8月29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〇四、1922年9月7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〇五、1922年9月16日呂復連署提議案《眾議院議員汪彭年提議憲法中增加“民生”一章案附理由》
一〇六、1922年9月16日呂復提出提議案《眾議院議員呂復提出省與國家之關係案》
一〇七、1922年9月16日呂復等提出提議案《眾議院議員湯漪等提出省之地位及許可權案》
一〇八、1922年9月16日呂復連署修正案《眾議院議員駱繼漢對於前提國民經濟一章修正案》
一〇九、1922年9月22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一〇、1922年1月26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一一、1922年1月31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一二、1922年1月31日呂復提出意見書《眾議院議員呂復與王君澤攽辯論省憲書》
一一三、1922年1月31日呂復介紹請願書《女子參政協進會王孝英等懇於憲法及附屬法明定女子參政條文請願書》
一一四、1922年11月8日呂復眾議院會議發言
一一五、1922年11月14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一六、1922年11月14日呂復連署提議案《眾議院議員鐘才宏羅永紹提出縣制大綱由省憲規定案》
一一七、1922年11月14日呂復連署提議案《眾議院議員鐘才宏羅永紹提出國憲規定縣之地位省憲規定縣制大綱案》
一一八、1922年11月14日呂復電文《參議院議員湯漪丁佛言暨眾議院議員呂復與吳巡閱使討論制憲電》
一一九、1922年11月16日呂復憲法會議審議會發言
一二〇、1922年11月23日呂復連署提議案《眾議院議員克希克圖對於地方制度章未設省已設縣之地方另加一項案》
一二一、1922年11月23日呂復提出提議案《眾議院議員呂復等提出憲法內增定教育專章案》
一二二、1922年11月23日呂復連署提議案《參議院議員向乃褀提出憲法中加入財計制度一章案》
一二三、1923年1月5日呂復提出提議案《議員余紹琴等提出為羅文乾黃體濂犯瀆職詐財及偽造文書等罪地方檢察廳不起訴之處分一案咨政府由主管官廳迅將該犯等嚴重羈押續行偵查案》
一二四、1923年1月5日呂復提出提議案《議員張樹森等提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旅大租期即滿請本院開緊急會議咨請參院即將前移付之二十一條之中日協約宣布無效案提前開會議決案》
一二五、1923年1月25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一二六、1923年3月17日呂復憲法會議發言
一二七、1923年3月22日呂復提出修正案《眾議院議員李載賡等提出憲法會議規則修正案》
一二八、1923年呂復《國會議員呂復致曹仲珊函》
一二九、1925年呂復《北京臨時執政府教育次長呂復等祭文》
一三〇、1927年呂復《社會學溯源》
一三一、1927年呂復《社會學》“自序”和
一三二、1929年呂復《中國將來之經濟組織》
一三三、193年呂復《中華民國約法私草》
一三四、1933年呂復《比較憲法論》“自序”“凡例”和“”
一三五、1933年呂復《守法與有為》
一三六、1933年呂復《政治學概要》
一三七、1934年呂復《河北定縣年來之改革——二十三年十一月呂復在本府紀念周講》
一三八、1934年呂復《憲草批評》
一三九、1934年呂復《憲法草案國民大會章之平議》
一四〇、1934年呂復《論新憲草之體系》
一四一、1935年呂復《本院布告第一號》
一四二、1936年呂復《發刊辭》
一四三、1936年呂復《河北省立法商學院三十周年紀念辭》
一四四、1936年呂復《主席致詞》
一四五、1938年呂復《華僑與政治》
一四六、1939年呂復《論今後之中國憲法》
一四七、194年呂復《中國憲政運動之回顧與展望》
一四八、1942年呂復《中華偉大民族形成之諸種原因》
一四九、1943年呂復《比較地方自治論》“自序”和
一五〇、1944年呂復《中國憲政運動之回顧及將來憲法之商榷》
一五一、1944年呂復《實施憲政與廣開言路》
一五二、1945年呂復《論重劃省區》
一五三、1945年呂復《增訂比較地方自治論》“自序”“再版自序”和
一五四、1947年呂復《新憲法與地方自治》
一五五、1947年呂復《論省縣自治通則》
一五六、1947年呂復《大戶考》
一五七、1948年6月25日呂復立法院會議發言
一五八、1948年7月6日呂復提出提案《本院委員劉士篤等提議請制訂激勵人才就業策進自治工作法咨請政府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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