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支持大學生在寧創新創業就業辦法

吸引支持大學生在寧創新創業就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自治區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人才強區工程,積極吸引、鼓勵和支持大學生在寧夏創新創業就業,努力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生態,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人才強區工程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寧黨辦〔2018〕1號)及分工安排,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學生是指在區內外就讀的普通高校在校學生和畢業生。高職院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學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在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才辦牽頭負責,自治區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部門(單位)配合,發揮各自職責優勢,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落實。
第二章 創新創業就業培訓
第四條 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建設創新創業學院、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將專業教育和創新創業教育有機融合,貫穿人才培養全過程,積極開發創新創業類課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支持培訓機構、創業導師到各類創業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構建覆蓋高校、創業園區、創業實體等創新創業公共服務體系,為大學生創新創業就業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級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共青團等部門(單位)和高校要為大學生提供包括網路創業在內的各類創新創業培訓,並按照自治區確定的補貼標準給予相應的培訓補助。鼓勵大學生積極參加創新創業培訓,開發引進適合大學生群體的創業能力培訓體系,提高創新創業能力。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負責)
第六條 鼓勵有就業培訓願望的大學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人員,按照自治區確定的補貼標準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七條 對大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通過職業技能鑑定的合格人員,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並按照自治區確定的補貼標準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 對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社會機構承辦具有影響力的論壇、大賽、創業沙龍等創新創業活動,可給予實際支出50%、每年最高50萬元資助。對取得自治區及以上比賽前三名的個人和團隊,分別按大賽獎金額度的30%給予獎勵。所需資金從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人才辦負責)
第三章 創新創業就業支持
第九條 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及高校特困畢業生(含高職院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每人可享受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1500元。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中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新招用畢業年度大學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企業繳納部分)。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離校2年內未就業大學畢業生到機關事業單位實習和到企業見習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生活補助,並統一按規定為其購買額度為5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於實習見習滿6個月以上,且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給予最長1年的養老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大學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其實際繳費的三分之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到中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的大學生,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鼓勵應屆大學畢業生自願到我區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基層單位就業和工作,對服務期滿3年以上(含3年)和相關條件的,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由自治區代為償還。(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在校大學生或畢業2年內大學生在創業初始階段經登記註冊並正常營業3個月以上的,在登記註冊後半年內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可給予一次性初始創業補貼3000元,對在固原市等貧困縣(區)創業的,補貼上浮30%;自登記註冊之日起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可一次性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大學生畢業5年內,因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場地有限或經營項目不適合難以進入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創業的,經創業地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准在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外租用經營場所的,自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按每年每戶不超過經營場所實際租賃費的50%,最高不超過8000元給予房租補貼。房租補貼按先繳後補的原則,由個人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對畢業5年內在我區創業的大學生,根據創業項目評審情況,可提供最高30萬元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期限3年,並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降低創業擔保貸款門檻,探索通過信用方式發放創業貸款,在不斷提高風險評估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取消反擔保。進一步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商業貸款”模式,本著利息優惠、操作便利的原則,對創業者進行同步或後續扶持,擴大創業者貸款規模,著力解決創業者資金不足等問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對大學生在寧創辦的經營實體,依法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各級稅務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合理規劃布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眾創空間等建設,最佳化整合現有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資源,推進社會資本投資,鼓勵自治區龍頭骨幹企業圍繞主營業務方向建設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對創建為國家和自治區級“雙創”示範基地的,分別給予1000萬元和500萬元獎勵,所需資金從“雙創”示範項目資金中列支;對獲批國家和自治區級企業“雙創”平台(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的,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所需資金從“雙創”示範項目資金中列支。(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對達到自治區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建設標準的,自治區給予每個孵化園區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達到國家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建設標準的,自治區再給予每個孵化園區2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所需資金從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對達到地級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建設標準的,由所在地級市給予每個園區不低於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創業孵化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確有需要的創業企業和個人,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孵化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年。
第二十條 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對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園區(基地)、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眾創空間的大學生,由創業園區等協助辦理享受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同時創業園區通過減免房租、水電和網路費及辦公設備設施使用費等“一站式”創業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減少創業風險,提高創業成功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稅務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大學生創辦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個體經營。切實推進自治區、市、縣(區)“一站式”人才服務視窗建設,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和諮詢服務,開設大學生等各類人才投資創業辦理證照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環節、最佳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間,放寬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登記條件,打造高效營商環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支持鼓勵大學生報考基層機關、事業單位,支持鼓勵大學生參加“選調生(村官)”、農村教師特崗計畫、“三支一扶”計畫和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等基層服務項目,支持鼓勵大學生到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實習見習,支持鼓勵大學生到中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務員管理、共青團等部門負責)
第四章 創新創業就業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就業創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為大學生辦理《就業創業證》,提供就業指導、崗位推薦、就業援助、社保補貼和離校未就業大學生實名制登記服務。免費為有創新創業意願的大學生提供政策諮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創業孵化、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新創業服務。對實名登記的非本地戶籍的自主創業大學生,給予與本地戶籍自主創業大學生同等的政策扶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堅持用人單位主導、社會參與、資源共享的原則,支持用人單位通過建設、購買、租賃的方式,多渠道推進人才公寓建設,為大學生創新創業就業提供周轉。大學生畢業3年內在全區各地就業創業且在就業創業地無自有住房的,且符合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憑畢業證和常住戶口向當地用人單位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優先申請租住人才公寓、公租房或租房補貼;購買首套商品房的,當地政府可適當給予購房補貼。(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就業創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為大學畢業生就業創業提供檔案託管、流動黨員、團員組織關係管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等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大學畢業生可憑身份證、畢業證及相關材料到當地政府就業創業人才服務機構諮詢辦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在我區創新創業就業的大學生,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服務外,同時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其他優惠政策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相關政策與我區現行人才相關優惠政策有交叉重複的,按照“標準從高、政策從優”的原則執行。各地級市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措施,確保政策兌現落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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