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吳雲初導演是國家一級美術設計師、國家一級動作設計師、中國電影家協會會員、中國動畫家學會會員、中國剪紙學會會員、上海美術家協會會員。在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工作近四十年,為《葫蘆娃》等九部影片做了造型設計,為《鷸蚌相爭》等十多部影片做主要動作設計,並導演了《蝶雙飛》、《雪狐》、《魔鬼晶片》等十餘部影片,多次榮獲國內外大獎。繪製多部優秀的彩色連環畫作品,如:《葫蘆兄弟》(嶺南美術出版社)、《鐘爺爺講的故事》(河北少年兒童出版社1985年出版)等。
主要作品
蝶雙飛 (1997) .... 導演
雪狐 (1998) .... 導演
大氣球 (1992) .... 導演
智斗烏鴉 (1991) .... 導演
白雪公主與青蛙王子 (1996) .... 美術(製作設計)
白雪公主與青蛙王子 (1996) .... 動畫師
強者上鉤、追鼠、鬥雞 (1988) .... 動作
葫蘆小金剛第六集除妖滅怪 (1991) .... 動作
葫蘆小金剛第二集鬥法比武 (1989) .... 美術(製作設計)
葫蘆小金剛第三集迷夢迥旋 (1989) .... 美術(製作設計)
葫蘆小金剛第三集迷夢迥旋 (1989) .... 動作
葫蘆小金剛第一集妖霧重回 (1989) .... 服裝設計
葫蘆小金剛第四集勢均力敵 (1990) .... 美術(製作設計)
葫蘆小金剛第四集勢均力敵 (1990) .... 動作
葫蘆小金剛第五集花谷脫險 (1990) .... 美術(製作設計)
山伢子 (1978) .... 服裝設計
長在屋裡的竹筍 (1976) .... 動作
出發之前 (1975) .... 動作
東海小哨兵 (1973) .... 美術(製作設計)
淘氣的金絲猴 (1982) .... 動畫師
鷸蚌相爭 (1983) .... 動作
葫蘆兄弟 (1988) .... 造型設計
丁丁戰猴王 (1980) .... 動畫師
2007年,於南方某校任動畫系主任,經常被邀請至各大學授課指導。
著作權案件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的動畫電影中“葫蘆娃”(即葫蘆兄弟和金剛葫蘆娃)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創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原告
胡進慶、吳雲初所有;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由於剪紙動畫電影製片首先需要剪紙卡通片導演用墨筆親自畫出故事劇情及註明拍攝方法的分鏡頭台本墨稿,即以連環畫美術作品形式表現的電影動畫劇本,其次才由攝製組內其他人根據分鏡頭台本墨稿對已確定角色的動作和背景進行繪畫創作和著色,最後由攝製組內其他人對全部剪紙美術作品拍攝,製成動畫電影,故剪紙卡通片導演一般成為剪紙動畫電影中角色美術造型的最初創作人。
為打破以往剪紙卡通片都是短片的慣例,作為剪紙片導演,原告
胡進慶於1984年提出了製作系列剪紙卡通片《葫蘆兄弟》的構想,胡進慶在1984年當年手工獨創繪製了“葫蘆娃”的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創美術作品,並由原告吳雲初對該形象進行了整理,兩原告共同成為該形象的原創人。該形象的共同特徵為:四方的臉型、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敦實的身體、頭頂葫蘆冠、頸戴葫蘆葉項圈、身穿坎肩短褲、腰圍葫蘆葉短裙。“葫蘆娃”的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創美術作品最初直接表現在原告
胡進慶單獨完成的13集《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的分鏡頭台本墨稿中,該13集分鏡頭台本墨稿創作完成於1984年至1986年。
《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共13集,每集十分鐘左右,由被告根據前述原告的相應分鏡頭台本墨稿於1986年至1987年製作完成,並在以後上映至今。片中葫蘆七兄弟的美術造型全部採用了原告獨創的“葫蘆娃”的形象,葫蘆七兄弟之間的區別僅僅以服飾顏色區別,分部為赤、橙、黃、綠、青、藍、紫。由於《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對話內容及主題歌將葫蘆七兄弟統稱為“葫蘆娃”,故“葫蘆娃”成為葫蘆兄弟代稱被社會廣泛認知。
由於13集《葫蘆兄弟》剪紙卡通片電影上映後獲得了巨大成功,被告決定拍攝續集《葫蘆小金剛》,仍以原告
胡進慶和吳雲初作為人物造型設計,並由總導演胡進慶單獨在1988年完成《葫蘆小金剛》的6集分鏡頭台本墨稿,其中“小金剛”或稱“金剛葫蘆娃”的角色美術造型就是“葫蘆娃”的美術造型,但該娃的身上掛件呈現赤、橙、黃、綠、青、藍、紫七種顏色,意思為“小金剛”是葫蘆七兄弟的合成體。被告根據《葫蘆小金剛》的分鏡頭台本墨稿及其中造型,製作了每集二十分鐘不到的6集《葫蘆小金剛》剪紙動畫電影,並在以後上映至今。
同樣,原告胡進慶和原告吳雲初還在《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中獨創了採藥老爺爺、穿山甲、蛇精、蠍子精(蛇精丈夫)、蛤蟆精、蝙蝠精、蜥蜴精、蜈蚣精,在《葫蘆小金剛》剪紙動畫電影獨創了青蛇精(蛇精妹妹)、鱷魚精(青蛇精丈夫)、蝴蝶精(好妖)、獨眼蟾、鼠精、四角蛇、蜘蛛精。這些重要角色的形象造型均屬原創美術作品,已被相應分鏡頭台本墨稿所證實。
需要指出,分鏡頭台本是一切動畫角色造型的最初美術作品,成為獨立於影片作品的可由作者單獨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而動畫影片是描繪角色故事的電影作品,是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衍生作品,是由製片人即被告單獨享有電影著作權的電影作品,依法不能等同於可以從影片中分離的角色造型美術作品。
對於原告作為“葫蘆娃”等角色造型設計人員,被告特地在《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中每集剪紙動畫影片末尾列印標示“進慶 吳雲初 造型設計”,予以承認。而原告
胡進慶先生至今持有和保存著其當年手工繪製的、厚達幾百頁、各類造型畫幅達幾千幅的《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的動畫分鏡頭台本墨稿原件,即各類角色造型美術作品,這是原告成為《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卡通片中葫蘆兄弟等各類角色美術造型的著作權人的直接和原始證明。此外,
胡進慶還以“墨犢”筆名成為兩部剪紙動畫電影的劇本作者,被告對此在每集剪紙動畫影片末尾的“編劇”欄中列印標示、予以承認。
需要指出的是,在創作《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時,原告與被告非但不存在相關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屬協定與制度,而且實際上,被告承認原告利用《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動畫角色造型美術作品所進行的連環畫再創作與出著作權利。這不僅已由原告2010年3月3日向《葫蘆兄弟》創作時擔任被告廠長和法定代表人的
嚴定憲先生、以及向《葫蘆兄弟》創作時擔任被告創作辦主任的蔣友毅先生所進行的調查筆錄證實;而且已電影和美術作品著作權領域內權威的中國電影出版社在出版《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卡通連環畫圖書的行為所認可。中國電影出版社一直視
胡進慶先生和吳雲初為“葫蘆娃”角色美術作品造型著作權人:原告胡進慶、吳雲初以及案外人,《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文字劇本作者之一姚忠禮,一直將他們創作的《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的彩色連環畫交由中國電影出版社在“孫悟空叢書”中公開出版連續至今,其中《葫蘆兄弟》編文筆名“梅贏之”為胡進慶、姚忠禮,繪畫筆名“惠眾人”為胡進慶、吳雲初,《葫蘆小金剛》編畫筆名“邊慧祖”為胡進慶、姚忠禮和吳雲初;簡言之,前述出版的連環畫中的文字由胡進慶、姚忠禮創作,包括角色美術造型在內的繪畫由胡進慶、吳雲初創作。同樣,被告製作的《
阿凡提的故事》美術片中“阿凡提”美術造型著作權歸
曲建方。
另外,相關法院對“葫蘆娃”美術作品著作權也有明確的生效判決認定:最早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92)靜法民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及其對應的(1993)滬中民終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書清楚認定,葫蘆娃卡通片中,“
胡進慶、吳雲初又是該卡通片人物造型作者”,當時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因對“葫蘆娃”在內的各種角色造型著作權不存在契約約定與制度,最後明確向法院提出不介入葫蘆娃造型著作權糾紛即不與該案當事人胡進慶先生和吳雲初先生爭奪葫蘆娃造型著作權,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為此在作出(1992)靜法民字第23號民事判決的同時特意向被告出具了相關司法建議書,建議被告“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實施細則”、今後在“卡通片創造過程中,對劇本、人物造型、分鏡頭台本,及改編連環畫等問題上,應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防止糾紛產生”;此外,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書及其對應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再次認定胡進慶先生和吳雲初先生對彩色卡通連環畫《葫蘆兄弟》、《金剛葫蘆娃》等享有造型著作權在內的“查明的事實屬實”。
目前,被告以《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製片人身份極力混淆動畫電影中可以分離的美術作品著作權與動畫影片作品著作權的區別,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利用“葫蘆娃”以及各類妖精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與他人進行著作權合作開發相關遊戲,並以維權名義主張“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造成社會轟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三條將“文字作品”“美術作品”與“電影作品”並列;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十七條規定“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契約約定。契約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契約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為免被告行為誤導社會公眾,維護原告權益,原告根據以上法律根據,並基於審理之便變更了原訴狀,現特要求貴院依法公開審判,判如所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