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紅專(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吳紅專,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2023年11月8日,吳紅專涉嫌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一案在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2023年12月7日,大觀區人民法院對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紅專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紅專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1萬元;以單位受賄罪判處吳紅專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1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紅專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違法,開除黨籍,一審開庭,依法獲刑,

人物履歷

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違法

2023年6月9日,據安徽省“安慶紀檢監察”訊息: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紅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安慶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接受大觀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8月,據安慶紀檢監察訊息:經安慶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大觀區紀委監委對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紅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紅專身為中共黨員,喪失理想信念,靠企吃企,在任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決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競拍轉讓、項目承接、資金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吳紅專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其雖已辭職,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吳紅專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據安慶紀檢監察微信號訊息,2023年11月8日,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紅專涉嫌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一案,在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依法獲刑

2023年12月7日,大觀區人民法院對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紅專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紅專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1萬元;以單位受賄罪判處吳紅專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吳紅專在任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競拍轉讓、項目承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284萬元。2010年2月,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參與土地競拍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紅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84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安慶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吳紅專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吳紅專在被監察機關留置期間,如實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單位受賄的犯罪事實,對於犯單位受賄罪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紅專一人犯兩罪,應數罪併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