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福(廣西梧州市衛生局原局長)

吳福(廣西梧州市衛生局原局長)

吳福,男,中國共產黨黨員,曾任梧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梧州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等職務。

2013年8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大決定免去吳福的梧州市衛生局局長職務。

2014年12月,梧州市紀委對其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發出通報,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福
  • 出生地:廣東珠海
  • 出生日期:1930
  • 主要成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九、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強制措施,批准逮捕,雙開處分,

人物經歷

2009年7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吳福帶領有關科室人員深入梧州製藥集團進行調研;
衛生局長吳福衛生局長吳福
2010年12月21日,吳福連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2011年9月,吳福轉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衛生局局長。
2011年9月26日起,先後到了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和各縣(市、區)衛生局開展調研。
2011年10月21日下午,到岑溪市衛生局調研衛生工作。
2013年1月18日,率市衛生監督所有關領導、衛生監督員深入粵海江河水務公司所屬富民水廠、北山水廠兩個集中式供水單位和江濱國際大酒店二次供水單位進行了檢查。
2012年2月17日,到角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調研。
2013年3月7日,到梧州市富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工地進行調研。
2013年8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大決定免去吳福的梧州市衛生局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3年9月17日,經檢察機關偵查初步證實,吳福在任梧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以非法手段侵吞單位公款。根據事實、證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梧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吳福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應當依法對吳福採取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梧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決定,許可檢察機關對吳福採取強制措施。

批准逮捕

2013年9月30日,廣西梧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受賄罪的梧州市衛生局原局長吳福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經檢察機關查明,2006年8月至2011年8月間,犯罪嫌疑人吳福在擔任梧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梧州市衛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並將其用於個人開支。此案仍在繼續偵查當中。

雙開處分

2014年12月,梧州市紀委對梧州市衛生局原黨委副書記、局長吳福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發出通報。
通報稱,經梧州市委批准,2013年7月30日,梧州市紀委對梧州市衛生局原黨委副書記、局長吳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予以立案調查,並將其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4年11月21日,經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市委批准,給予吳福開除黨籍處分;2014年11月4日,經市監察局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給予吳福行政開除處分。
經查,吳福在擔任梧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於2008年至2009年間非法收受承建該局蒼梧縣分局辦公大樓的莫某送給的好處費30000元和向承建岑溪市分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的林某索要了工程回扣款人民幣50000元。2008年至2010年,梧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返還該局的294307.3元培訓費交由本單位財務人員李某(另案處理)存入其私人賬戶,私設“小金庫”,且在2009年上級組織的專項清理活動中沒有如實上報單位“小金庫”情況。此外,吳福對分管的財務工作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發生單位財務人員李某侵吞公款617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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