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區體育局

吳江區體育局成立於1956年7月,當時稱為吳江縣體育運動委員會,其體委主任一職由縣長兼任,文教局長兼副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江區體育局
  • 成立:1956年7月
  • 前身:吳江縣體育運動委員會
  • 類型:職能機構
機構概述,機構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說明,

機構概述

吳江區體育局成立於1956年7月,當時稱為吳江縣體育運動委員會,其體委主任一職由縣長兼任,文教局長兼副主任。1992年5月吳江撤縣建市,體委改名為“吳江市體育運動委員會”。2001年,“吳江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更名為“吳江市體育局”,2012年9月1日,經國務院批准撤銷縣級吳江市 設立蘇州市吳江區,“吳江市體育局”更名為“吳江區體育局”。目前內設辦公室、業務科、體育市場管理科、監察室四個部門。
吳江區體育局
下屬事業單位有區體育中心、區少體校、區成年人體質測定中心等。

機構職責

根據《中共吳江區委、吳江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吳江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關於設立吳江區體育局的批示,吳江區體育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

職責調整

(一)新增的職責
增加體育市場監督執法工作監管職責。
(二)強化的職責
1、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職責。
2、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擬訂我區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督促實施。
(二)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體制改革;研究全區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全區體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統籌規劃全區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推進體育社會化和全民健身活動的順利開展。
(四)統籌規劃全區運動項目布局;指導各類優秀運動隊伍建設;負責全區專業和業餘體育訓練工作和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輸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參加大賽的獎勵政策。
(五)統籌規劃全區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六)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比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體育競賽計畫,指導監督全區體育競賽。
(七)擬訂全區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體育市場監督執法監管工作;負責全區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和體育宣傳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負責區體育事業經費計畫管理;參與區級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建設布局和監督管理。
(九)指導、管理全區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港澳台地區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區級體育社會團體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指導體育總會和單項體育協會開展各項活動。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體育局目前設3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區體育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擬訂全區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區有關體育事業的政策;負責機關文電、文秘、會務、機要、文史、檔案、信訪、保密、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綜合協調、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資、獎勵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事務和本局衛生長效管理等工作;負責區體育系統信息化工作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本機關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統計工作。
(二)業務科
擬訂全區民眾體育、訓練競賽工作的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區民眾體育、訓練競賽工作;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參與社會各部門、各行業民眾體育流動的開展;會同教育部門指導推動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指導、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負責傳統項目學校的檢查、驗收、命名和管理;指導、監督體育單項協會開展民眾性的體育活動,監督健身氣功管理工作;推動實施全民健身工程建設和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組織制定運動項目設定的布局,鞏固完善全區業餘訓練網路建設,負責全區業餘訓練工作;擬訂我區體育競賽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項目代表隊參加上級的比賽工作;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運動員、裁判員的等級審核報批工作。
(三)行政服務科
負責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負責體育行政執法檢查、行政指導、行政處罰工作;研究體育產業的發展狀況;擬訂體育產業的發展規劃;擬訂體育市場和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統一規劃體育經營項目布局。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區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目前仍為8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另核紀檢組組長1名;內設機構正副科長(主任)4名,其中:正科長(主任)3名,副科長(副主任)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說明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