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科(渤海大學經法學院教授)

吳永科(渤海大學經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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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科(1962-),男(漢族),遼寧錦州人,渤海大學經法學院教授,中共黨員 法學學士 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研究著作 著有《怎樣打民事官司——律師以案支招》(2004年) 《民事法律導航叢書》(2005年)《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理論與實踐》《繼承權法律保護研究》(主編)(2007年) 《繼承權法律保護的方法與技巧》(合著第一作者)(2008年))《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及其運用》(2010年)。先後在《法學雜誌》、《理論月刊》、《中國市場》等核心期刊雜誌及省級以上雜誌發表論文二十餘篇。主持遼寧省教育廳《繼承權法律保護的方法及技巧研究》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永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遼寧大連
  • 職業:教授
四定法,該成果創新之處,

四定法

主要內容:
(一)“定事”——固定事實,這是正確分析案例的基礎。所謂固定事實就是通過閱讀案例事實,按照事實的先後順序和內在聯繫,用簡練、關鍵的詞語,以圖示的方式表現出來。此步驟和方法主要是解決閱讀過程中,前後脫節,不得不反覆閱讀,從而浪費時間的問題。達到一次閱讀就能準確把握案例事實的效果,不至於發生重大事實遺漏。從而清楚地顯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定性”——確定性質,這是試題回答正確與否的關鍵。所謂確定性質就是確定案例事實之間關係的性質,把案例事實上升為法律上來認識,是有效的、無效的、還是可撤消可變更的、抑或是效力待定行為等。
(三)“定法”——選定法律,這是正確回答問題的保證。所謂選定法律就是選定案例事實及問題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內容。也就是將具體的案例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要件之下,以獲得一定結論的一種思維過程。分析案例的過程就是“尋找”法律的過程,而此過程又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倘為私法關係,則究僅為民法上關係,抑或尚涉及民事特別法?經認定僅系民法上的問題,則須綜合各編、各法規定來探尋。本著法律適用上的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先特別法後一般法。然後再從微觀上尋找,其思考步驟為:帶著問題來回穿梭思考於案例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認定某特定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的要件。最後準確地選擇所適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
(四)“定案”——確定答案,這是正確回答問題並取得高分的形式保證。給出答案,這是完成上述步驟後,水到渠成的事了。要求準確、簡潔、明了。切忌拖泥帶水。其格式可以邏輯三段論確定之,即:(1)法律規範(T)為大前提。(2)具體的案例事實(S)為小前提。(3)以一定法律效果的發生為其結論(R)。 可簡單表示如下:
T R(具備T要件時,即適用R的法律效果)
S=T(具體的案例事實符合T的要件)
S R(關於該具體的案例事實,適用R的法律效果)
該成果的具體內容請祥見《渤海大學教學成果獎申報材料——之一》

該成果創新之處

1、確立了民事法律關係以方法論的地位。長期以來,理論界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方法論研究尚未真正展開。2003年10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中心的楊立新與王利明教授才在中心講座談到民事法律關係的方法論問題。而此時本人的書稿——《民事案例分析的理論與實踐》一書已經交付出版社審稿。
2、首次提出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四定法”。因為我國對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尚欠不足,沒有一個統一規範的民事案例分析方法。每一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知識背景及學識情況分析民事案例。本人“四定法”的提出,無疑對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
規範性起著一定的推動作用。
渤海大學教學成果獎 原作者:吳永科 渤海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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