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昌等偷盜案

吳永昌等偷盜案,發生於15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永昌等偷盜案
  • 發生時間:1530年
  • 發生地點:常州府江陰縣
  • 發生時期:明代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代直隸常州府江陰縣,嘉靖八年(公元1530年)三月初一日夜晚,吳永昌夥同張六子,用鑿撬開季時家門,偷出衣服等物。同年十月一日,吳永昌見東江邊有潮水淹沒不知姓名的無主墳冢一座,用鐵錐探下,知有棺木。便同吳聰及其子吳舍保掘墳棺,將殘板、銀箱、梳銀短釵,瓷罐等均分。吳永昌等因所犯被捕入獄。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由於皇帝發布大赦令被赦免。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十二月某日夜,吳永昌又同張六子偷盜郭繁家油靴、白靴各一雙,糯稻六斗、綿紗四斤、綿花二兩,直鈔七十貫並均分。同年四月十一日,弓兵徐喜將其緝獲並送巡捕徐同知,因其俱招棺木內有屍骸一具,於是判處開棺暴屍絞罪,監候。會審時發現開棺暴屍與事實不符,於是只依竊盜已行,得財七十貫,依律判處杖八十,徒二年。又因“大誥”遇蒙恩例通減二等,杖六十,徒一年。因為此案系先問絞罪,改判徒罪,於是按條例規定奏請皇帝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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