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森民,男,1961年1月出生,浙江義烏人。大學文化。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共義烏市政協黨組成員、政協義烏市委員會第十屆副主席,義烏市副市長,中共義烏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
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受賄犯罪吳森民被金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2015年8月5日,吳森民被浙江省蘭谿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4日,浙江省蘭谿市人民法院判處吳森民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森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義烏
- 出生日期:1961年1月
- 職業:官員
- 信仰:共產主義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浙江省蘭溪縣溪西公社應家國小教師,蘭谿市溪西中學教師,團省委幹部;
中共義烏市委辦公室秘書、副科長、科長、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1年5月期間,先後擔任浙江省義烏市稠城鎮鎮長、黨委書記;
2001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間先後擔任浙江省義烏市財政局黨委書記、局長、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義烏市政協黨組成員(2002年12月起)、政協義烏市委員會第十屆副主席(2003年3月起)。
2007年2月至2013年10月擔任義烏市副市長;
2013年10月2014年12月8日擔任中共義烏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
2015年1月16日,被免去中共義烏市委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成員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2月,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對義烏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吳森民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吳森民批准逮捕,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提起公訴
經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浙江省蘭谿市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訴刑訴[2015]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受賄罪,於2015年8月5日向浙江省蘭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14日,關於吳森民一案,浙江省蘭谿市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森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森民已退出的受賄款20萬元,予以沒收,由暫扣機關蘭谿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吳森民尚未退出的受賄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吳森民已退出的受賄款20萬元,予以沒收,由暫扣機關蘭谿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吳森民尚未退出的受賄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