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更宏,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學文化。曾任無錫市南長區投資發展管理中心副主任、無錫市南長城市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
2014年5月23日,違紀被查。
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1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5年1月29日,二審準許抗訴人吳更宏撤回抗訴。
2017年6月6日,常州中院裁定,將罪犯吳更宏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更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
- 出生日期:1957-10-10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判決,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2005年2月2日擔任原無錫市南長區房產管理局副局長;
2010年1月29日擔任無錫市南長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副局長;
無錫市南長區投資發展管理中心副主任;
無錫市南長城市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中國經濟網無錫2014年5月23日綜合報導 據無錫市紀委官方網站訊息,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城投管理中心副主任吳更宏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更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吳更宏受賄所得折合人民幣三十六萬八千九百零一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5年1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吳更宏犯受賄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抗訴人吳更宏在抗訴期滿後申請撤回抗訴,意思表示真實,應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抗訴人吳更宏撤回抗訴。
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164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執行變更
2017年6月15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6月6日的《吳更宏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吳更宏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5年以來,受到監獄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且該犯財產刑已履行完畢。上述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交並經庭審宣讀、出示的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計分考核材料及原審法院出具的繳款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吳更宏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吳更宏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的刑期至2023年10月3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不變(已履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