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白,曾任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
2024年9月30日,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吳曉白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曉白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4年5月7日,據岳西縣紀委監委訊息, 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吳曉白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岳西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7月24日,據安慶紀檢監察訊息,經岳西縣委批准,岳西縣紀委監委對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吳曉白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曉白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和消費卡,安排管理服務對象支付其個人費用;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相關工程項目結算審核把關不嚴,導致承建企業漏繳稅款;甘於被“圍獵”,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驗收、結算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撥付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
吳曉白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乃至二十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岳西縣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岳西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曉白開除黨籍處分;由岳西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2024年9月24日,岳西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牆材中心主任吳曉白涉嫌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吳曉白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及個人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驗收、結算及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撥付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總計人民幣97萬餘元;2020年11月,被告人吳曉白在岳西縣城區某項目公開招標前,應某公司負責人汪某某請託,利用職務便利,在該項目招標過程中,採用不當手段讓汪某某競標成功,並收受汪某某2萬元賄賂。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曉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曉白作為招標單位負責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曉白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曉白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曉白進行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悔罪、認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岳西縣公安局、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工作人員,被告人家屬和部分民眾旁聽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4年9月30日,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吳曉白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吳曉白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及個人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驗收、結算及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撥付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97萬餘元;2020年11月,被告人吳曉白在岳西縣城區某項目公開招標前,應某公司負責人汪某某請託,利用職務便利,在該項目招標過程中,採用不當手段讓汪某某競標成功,並收受汪某某2萬元賄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曉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曉白作為招標單位負責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吳曉白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綜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吳曉白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