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濤行竊案是發生於道光十年(公元1830年)的案件,出自《刑案匯覽》卷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明濤行竊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三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吳明濤
人物介紹,案件經過,
人物介紹
案犯吳明濤,浙江人。
案件經過
無因行竊,未得財,拒捕砍傷事主施玉山,傷口限內平復,被處徒刑。後在配所脫逃,聽從高阿三煽動,盜竊張鶴群家,計得贓四十五兩餘。按例載:“尋常竊盜問擬徒罪,在配在逃行竊,審系一、二次,贓未滿貫者,擬以滿流”。浙江巡撫認為,高明濤原判徒刑,系由於拒捕傷人,並非由於行竊計贓定擬,與例文因竊擬徒情況不同,因此依重罪吸收輕罪之原則將吳明濤行竊之輕罪不計,仍依逃徒律擬杖一百,仍發原配重新拘役。刑部覆核此案時認為,例內只言竊盜擬徒,並無因竊計贓擬徒之文,其意即凡因竊擬徒之犯,若逃行竊一、二次,贓未滿貫者都應依例擬不得以前犯竊盜系因拒捕擬徒,與計贓擬徒之犯強作區分,以免輕縱罪犯。因此,刑部判決改依“尋常竊盜問擬徒罪在配在逃行竊,審問一、二次,贓未滿貫者,擬以滿流”例,判決吳明濤杖一百,流三千里,照例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