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紅寺堡區統計局

吳忠市紅寺堡區統計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吳忠市黨委辦公室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吳忠市紅寺堡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吳黨辦發〔2019〕5號),制定本規定。

吳忠市紅寺堡區統計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吳忠市紅寺堡區統計局貫徹落實自治區、吳忠市委和政府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紅寺堡區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擬定全區統計工作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檢查各鄉鎮、區直各部門、轄區內企業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在全區範圍內的實施情況。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統計制度。
(二)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地區生產總值,按照自治區的安排,參與開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三新)增加值和派生業務增加值核算。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地區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本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貫徹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農業、工業、建築業、投資、能源、服務業、批零住餐業、房地產業、人口、勞動工資、科技、文化等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部門統計獲得的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就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組織開展統計宣傳,向區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組織實施對全區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相關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監督檢查各部門對統計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統計法的宣傳貫徹,受理統計違法舉報,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建立健全統計信用體系。
(七)建立並管理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統計信息網路系統、聯網直報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系統。
(八)收集、整理全國、全區及毗鄰市縣統計資料,開展分析對比研究,組織實施地區間統計資料交流。
(九)完成自治區統計局、吳忠市統計局和紅寺堡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人事、人才管理建設、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核算崗位。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承擔監測、預警地方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具體工作,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收集、整理、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
(三)統計執法監督崗位。組織實施對全區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建立健全統計信用體系。承辦自治區、吳忠市統計局交辦的統計違法案件,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受理、辦理統計違法舉報。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
(四)工業統計崗位。組織實施工業和工業園區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基礎性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管狀況等統計數據。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五)能源統計崗位。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基礎性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能源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崗位。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房地產市場的統計與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七)商貿統計崗位。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行業發展變化以及重要生活與生產商品購銷存情況、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商業業態與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八)人口與就業統計崗位。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工資統計調查,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收集和提供人口、就業和工資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九)社會科技與文化產業統計崗位。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情況調查,組織開展企業研發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企業創新調查,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監測統計。綜合整理和提供社會、科技、文化等統計資料。對有關統計數據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十)農業統計崗位。組織實施全區農業普查、全區農林牧漁業產值、增加值核算、農村基本情況、城區、鄉鎮、村等區域社會經濟統計。開展對農村社會經濟焦點問題的統計監測工作。負責對農村統計調查人員業務指導。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服務業統計崗位。組織實施規模以上、規模以下服務業企業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工作;開展部分行業事業單位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統計調查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負責並進行檢查。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財務崗位。承擔局機關財政預算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單位內部經費支出的審核與核算。承擔統計部門國家統計經費的核算管理工作。承擔對局機關固定資產台賬的指導建立和監管。

人員編制

區統計局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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