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環境保護局

吳忠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吳忠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精神,設立吳忠市環境保護局,為吳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環境保護局
  • 所屬部門:吳忠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吳忠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能轉變,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監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以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二)負責重大環保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三)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轄區內污染物減排工作;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總量減排考核,承擔落實減排目標責任。
(四)負責統計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提出財政性環保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對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提出意見;負責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承擔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
(八)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負責環境保護技術工程示範和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吳忠市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財務、信息、人事、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公務接待等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指導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
(二)規劃與環境影響評價科
負責擬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編制申報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項目;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監督、協調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機構;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推廣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管理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
(三)污染防治控制科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擬訂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和污染減排工程建設運行監督驗收工作;負責協調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與處置,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指導環境監測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提出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負責拆除或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申請的批准,對關閉、閒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及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爐法黃磷尾氣、電石氣、有機烴類尾氣的申請進行核准;負責辦理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申請工作。
(四)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監督科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管理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組織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晉級評審和報批的有關工作;參與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協調生態文明示範創建;承擔環境保護領域的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監督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的污染防治;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申報及報備工作。

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增加拆除或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和關閉、閒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核准職責。
2、增加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爐法黃磷尾氣、電石氣、有機烴類尾氣的批准職責。
3、增加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許可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協調職責。
2、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協調監督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預警的職責。
3、加強污染防治、污染減排、生態保護管理職責。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4正4副。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利通區環境保護和城鄉環衛綜合管理局負責監管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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