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利通區民政局

吳忠市利通區民政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吳忠市委辦公室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吳忠市利通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吳黨辦發〔2019〕4號),制定本規定。

吳忠市利通區民政局是利通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吳忠市利通區民政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利通區民政局
  • 所屬地區:吳忠市利通區
  • 所屬部門: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崗位設定,人員編制,附則,

主要職責

(一)執行民政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利通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和監察。
(三)擬訂利通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
(六)貫徹落實婚姻、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七)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貫徹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
(九)貫徹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
(十)貫徹落實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全區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利通區黨委和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崗位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檔案、督查督辦、保密、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二)城鄉低保和社會救助崗。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承辦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鄉鎮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低收入高齡老人基本生活津貼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三)基層政權與社區治理崗。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四)社會事務和兒童福利崗。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劃界線管理法規,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貫徹落實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服務相關工作。落實兒童福利事業發展、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權益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貫徹落實全區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承擔慈善宣傳表彰、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社會工作及志願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五)殘疾人服務管理崗。貫徹執行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實施殘疾人事業發展計畫、規劃、政策和措施,保障殘疾人權益。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職業培訓、福利保障、無障礙建設和社會服務管理工作。
(六)殯葬事務管理崗。貫徹執行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檔案;推進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開展殯葬諮詢服務工作;指導全區殯葬業務工作開展;宣傳貫徹殯葬法規,開展殯葬執法檢查;協調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規範土葬、推行火化;加強殯葬行業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全區公墓建設管理(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喪葬用品市場管理等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利通區民政局核定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利通區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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