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優待撫恤工作服務由所在區、縣(市)民政局受理。
服務對象,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時限,
服務對象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辦事條件
1、現役軍人優待。立功或被授予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義務兵家庭。
2、“三屬”撫恤。經規定機關批准,取得《烈士證明書》、《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軍人病故證明書》的遺屬。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定期撫恤:(1)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生前供養的。
3、在鄉復員退伍軍人補助。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4、評殘。評殘的對象是:(1)退出現役的軍人;(2)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3)為維護社會治安通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4)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5)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5、批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1)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2)對敵作戰致殘後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築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辦事程式
1、現役軍人優待。軍人榮立三等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二等功,由區、縣(市)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一等功和被授予榮譽稱號,由市政府組織慶功報喜。義務兵家屬持《入伍通知書》、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到所在區、縣(市)民政局領取優待金。
2、“三屬”撫恤。“三屬”持《烈士證明書》、《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軍人病故證明書》,犧牲(病故)人員檔案、單位介紹信、遺屬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到區、縣(市)民政局領取一次性撫恤金。其中符合定期撫恤條件的“三屬”,定期撫恤金由區、縣(市)民政局社會化發放。
3、在鄉復員退伍軍人補助。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金由區、縣(市)民政局社會化發放。
4、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1)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2)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查後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需著制式服裝)等一併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審查。(3)區、縣(市)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填寫《傷殘人員審批表》,附單位報告、本人申請、人事部門工傷鑑定和證明材料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經審查同意後,出具傷殘檢查介紹信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符合條件的,報省民政廳批准。
5、批烈。(1)犧牲者家屬書面申請;(2)犧牲者所在單位(街道)提供犧牲者生平事跡,向區、縣(市)政府提出批烈請示;(3)區、縣(市)民政局代政府審核批烈材料,經區、縣(市)政府討論通過後報市政府;(4)市民政局代市政府審核材料,填寫《犧牲人員自然情況登記表》,經市政府討論通過後,報省政府審批。
辦事時限
1、現役軍人立功報喜獎勵。材料齊全,隨到隨報。
2、“三屬”人員的一次性撫恤。材料齊全,隨到隨報。
3、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省民政廳每年5月、11月受理兩次,經市民政局審核具備評殘條件的,全市統一匯總後,2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民政廳。
4、批烈。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代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批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