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平(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

吳志平(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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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平,男,漢族,1971年5月出生,江西省金谿縣人,大專學歷,1991年7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

2022年7月,吳志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8月,吳志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南城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志平
  • 籍貫:江西金溪
  • 出生日期:1971年5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實名通報,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1年07月至1994年01月,金谿縣糧油工業公司幹部;
1994年01月至1997年01月,金谿縣糧食局幹部;
1997年01月至1998年04月,金谿縣政府辦公室幹部;
1998年04月至2003年04月,金谿縣政府法制局局長(副科級);
2003年04月至2005年07月,金谿縣政協辦公室主任;
2005年07月至2005年10月,金谿縣政協秘書長候選人;
2005年10月至2006年04月,金谿縣政協黨組成員、秘書長候選人;
2006年04月至2006年07月,金谿縣人口和計生委黨組書記;
2006年07月至2007年08月,金谿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試用期一年);
2007年08月至2008年09月,金谿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2008年09月至2011年06月,金谿縣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1年06月至2017年06月,金谿縣安監局局長;
2017年06月至2019年02月,金谿縣委農工部部長;
2019年02月至2019年06月,金谿縣林業局局長;
2019年06月至2020年05月,金谿縣林業局局長、四級調研員;
2020年05月至2020年06月,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四級調研員;
2020年06月至2022年07月,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2月訊息: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吳志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撫州市紀委市監委指定管轄,接受南城縣紀委縣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7月,經撫州市紀委市監委指定管轄,南城縣紀委縣監委對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吳志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吳志平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及“帶老闆出遊”;政商關係“親”“清”不分,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漠視民眾利益,為盜採瓷土犯罪團伙充當“保護傘”;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不力,對民眾舉報敷衍應對,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行為查處不力,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管環保吃環保,靠生態吃生態”,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行政審批、行政監管、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吳志平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的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金谿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金谿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志平開除黨籍處分;由撫州市生態環境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7月,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吳志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南城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南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吳志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實名通報

金谿縣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吳志平收受禮品禮金、帶老闆出遊等問題。2011年至2022年,吳志平在擔任金谿縣環保局局長,安監局局長,縣委農工部部長,林業局局長,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期間,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折合人民幣總計49萬餘元;投資60萬元入股某公司,違規獲利60萬元;先後兩次攜家人接受管理服務對象饒某安排到景德鎮、韶山、長沙等地遊玩,費用開支由饒某支付。經查,吳志平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7月,吳志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提起公訴

2022年8月,撫州市金溪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吳志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南城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志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南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吳志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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