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建春(江西省撫州市原常委、常務副市長)

吳建春(江西省撫州市原常委、常務副市長)

吳建春,男,漢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會昌人,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6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工程碩士。曾任江西省撫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018年5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建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會昌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
  • 畢業院校武漢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3.06——1985.09,江西省會昌縣站塘鄉團委幹事、副書記(1984.12轉為國家幹部)
1985.09——1987.07,江西省團校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7.07——1987.09,江西省會昌縣站塘鄉黨委委員、團委書記
1987.09——1990.01,共青團江西省會昌縣委幹事、副書記
1990.01——1992.10,共青團江西省會昌縣委書記
1992.10——1994.07,江西省會昌縣長嶺鄉、周田鄉黨委書記
1994.07——1997.12,共青團江西省贛州地委副書記(其間:1995.08——1997.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12——2001.01,共青團江西省贛州(地)市委書記,(其間:1999.09——2000.01,江西省委黨校第15期青乾班學習)
2001.01——2004.03,江西省定南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4.03——2008.08,江西省尋烏縣委書記、人大主任
2008.08——2010.01,江西省興國縣委書記(2007.09——2009.07,武漢大學國際軟體學院軟體工程專業學習,獲軟體工程碩士學位)
2010.01——2011.05,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興國縣委書記
2011.05——2011.08,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1.08——2015.01,江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2015.01——2016.09,江西省撫州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6.09——2017.11,江西省撫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9月,據江西省紀委訊息:江西省撫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吳建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11月23日,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免去:吳建春的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12月,經江西省委批准,省紀委對撫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吳建春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吳建春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封建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銷,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違反公務接待有關規定,用公款接待親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稱,吳建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建春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吳建春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據其披露,撫州市原常務副市長吳建春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讓、規劃調整、辦理土地他項權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人民幣220萬元和1萬美元,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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