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經濟開發試驗區(鑒江工業園)投資優惠辦法》一共有12條,具體包括優惠政策、申請流程、審批時間。
第一條為鼓勵國內外客商到我市經濟開發試驗鑒江工業園投資辦企業、出資購買現有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權進行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對現有企業進行承包、租賃經營,擴大生產等,促進經濟發展,現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吳川經濟開發試驗區鑒江工業園內投資興辦企業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投資者除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優惠外,同時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優惠。
第四條在工業園興辦企業所需的土地由工業園管理服務機構搞好“三通一平”後,按企業實際需要,劃給使用。屬租賃土地的,按租賃總面積計算,每月租金為1元/平方米,並每3年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情況作相應的調整,租賃期限為3至50年;屬購買土地使用權辦工業企業的,價款按當地當年同類低價優惠20%。
第五條凡在工業園投資辦企業的投資者,在基礎建設方面,享有先列優惠:
(一)辦理國土手續,廠房報建的各項規費按50%收取,其中市政配套費全免;
(二)免收用電報裝費;
(三)對安裝自來水的設計,工程勘察,自來水設施負荷、表後給水工程審查、測驗等各項費用按標準的50%收取。
第六條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屬市本級所得的行政性規費免收,事業性規費按30%收取;自第4年起按規費的最低標準收取。但社會保險金除外。
第七條凡在工業園投資辦企業的投資者,按年納稅總額在地方財政所得部分(不含兩稅基數返還),50萬(含50萬)以上者,由市財政按5%獎勵給企業。
第八條對引薦外商到工業園投資的個人,經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原審批機關和當地財政部門的確認,按實際進入外資金額(指固定投資金額)一次性獎勵5%獎金。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引薦者的獎金由企業的中方支付50%;外商獨資企業引薦者的獎金,全部由市財政支付。引薦者的獎金,在企業投產滿一年後支付。
第九條投資者屬吳川市區外的人員,本人及直系或3代以內的旁系親屬或聘用的技術管理人員,戶口在國內的,可轉為我市市區居民戶口,並免收戶口薄工本費以外的各種費用。
第十條由市政府從工商、公安、國土、稅務、勞動、環保、計生等相關部門抽調人員成立工業園管理服務,代辦各種證照,代收各項規費,市直各部門不準直接向工業園內企業收費,各項行政性管理服務機構一起進行。
第十一條投資者申辦項目,可由市工業園管理服務機構協辦,免收代辦費。
對投資者申辦項目,凡屬本市審批許可範圍內的,自收齊相關資料之日起個7工作日內辦妥開業所需的全部證照手續;屬需報省、市或國家審批的項目,自收齊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轉報上級機關審批,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在執行期間,如與上級新頒發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按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吳川經濟開發試驗區鑒江工業園內投資興辦企業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投資者除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優惠外,同時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優惠。
第四條在工業園興辦企業所需的土地由工業園管理服務機構搞好“三通一平”後,按企業實際需要,劃給使用。屬租賃土地的,按租賃總面積計算,每月租金為1元/平方米,並每3年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情況作相應的調整,租賃期限為3至50年;屬購買土地使用權辦工業企業的,價款按當地當年同類低價優惠20%。
第五條凡在工業園投資辦企業的投資者,在基礎建設方面,享有先列優惠:
(一)辦理國土手續,廠房報建的各項規費按50%收取,其中市政配套費全免;
(二)免收用電報裝費;
(三)對安裝自來水的設計,工程勘察,自來水設施負荷、表後給水工程審查、測驗等各項費用按標準的50%收取。
第六條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屬市本級所得的行政性規費免收,事業性規費按30%收取;自第4年起按規費的最低標準收取。但社會保險金除外。
第七條凡在工業園投資辦企業的投資者,按年納稅總額在地方財政所得部分(不含兩稅基數返還),50萬(含50萬)以上者,由市財政按5%獎勵給企業。
第八條對引薦外商到工業園投資的個人,經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原審批機關和當地財政部門的確認,按實際進入外資金額(指固定投資金額)一次性獎勵5%獎金。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引薦者的獎金由企業的中方支付50%;外商獨資企業引薦者的獎金,全部由市財政支付。引薦者的獎金,在企業投產滿一年後支付。
第九條投資者屬吳川市區外的人員,本人及直系或3代以內的旁系親屬或聘用的技術管理人員,戶口在國內的,可轉為我市市區居民戶口,並免收戶口薄工本費以外的各種費用。
第十條由市政府從工商、公安、國土、稅務、勞動、環保、計生等相關部門抽調人員成立工業園管理服務,代辦各種證照,代收各項規費,市直各部門不準直接向工業園內企業收費,各項行政性管理服務機構一起進行。
第十一條投資者申辦項目,可由市工業園管理服務機構協辦,免收代辦費。
對投資者申辦項目,凡屬本市審批許可範圍內的,自收齊相關資料之日起個7工作日內辦妥開業所需的全部證照手續;屬需報省、市或國家審批的項目,自收齊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轉報上級機關審批,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在執行期間,如與上級新頒發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按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