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升文,曾用名吳升水、吳昇文,男,漢族,1953年7月生,廣東汕頭人,大學學歷,1970年9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地稅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巡視員。
2018年7月,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其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升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汕頭
- 出生日期:1953年7月
- 曾用名:吳升水、吳昇文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0.09-1974.10 廣東省湛江生產兵團8師示範10連、2連文書、副指導
1974.11-1976.09 廣東省財政學校稅務專業中專學習
1976.09-1982.05 廣東省財政廳稅務局幹部
1982.05-1984.12 深圳市稅務局對外稅政科科員、副科長
1984.12-1986.03 深圳市稅務局第一分局局長
1986.03-1993.11 深圳市稅務局副局長(其間:1989.08-1991.03 中央財政金融學院稅收專業證書班學習)
1994.03-1994.09 深圳市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1994.09-1998.06 深圳市地稅局黨組書記、局長(其間:1995.05-1997.06 中南財經大學財政學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
1998.06-2010.06 廣東省地稅局黨組書記、局長(其間:1996.09-1999.05 中南財經大學財稅專業大學本科學習)
2010.06-2011.04 廣東省地稅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1.04-2013.08 廣東省地稅局巡視員
現已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據廣東省紀委訊息:廣東省地稅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吳升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開除黨籍
2018年5月7日,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省地稅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吳升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吳升文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占用公車;違反組織紀律,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和貴重禮品,揮霍浪費公共財產,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支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廣東省紀委監委認為,吳升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升文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5月9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原局長吳升文(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吳升文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19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吳升文(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6月19日,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升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吳升文,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升文在擔任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案件處理、稅收業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19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巡視員吳升文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1994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吳升文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案件處理、稅收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或承諾予以關照,收受和索取賄賂總計人民幣3669.59萬元、港幣300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各方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吳升文進行了最後陳述。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民眾等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