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其強

吳其強

吳其強,男,是順德北滘醫院原院長、顧問。

2007年至2013年,吳其強先後任順德北滘醫院院長、顧問,負責醫院全面工作以及醫院採購付款審批,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總值16.5萬元。

2015年6月2日,吳其強因收受藥商賄賂終審獲刑五年一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其強
  • 國籍:中國
  • 職業:院長
  • 主要成就:順德北滘醫院原院長、顧問
  • 主要罪行:受賄總值16.5萬
  • 性別:男
人物簡介,法庭審判,

人物簡介

吳其強
2015年6月2日,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順德北滘醫院原院長、顧問吳其強因收受藥商賄賂終審獲刑五年一個月。這是繼順德桂洲醫院原副院長譚衛民落馬後,順德又一名醫院院長因貪腐獲刑。
據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3年,吳其強先後任順德北滘醫院院長、顧問,負責醫院全面工作以及醫院採購付款審批,利用職務之便,他給佛山市天明醫藥公司等公司及個人提供幫助,使他們代理或銷售的藥品順利進入北滘醫院銷售。為此,吳其強先後收受醫藥公司及個人給付的“好處費”總計15.8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天明醫藥公司“送禮”清單上,還有一幅牡丹畫(價值人民幣2000元)、三塊奇石(價值人民幣1900元)以及一尊仕女陶瓷(價值人民幣3000元)。法院最終認定,吳其強受賄總值16.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吳其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鑒於吳其強在順德紀委約談時,主動交代調查組尚未掌握的違紀事實,同時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且其全部退回了贓款,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退回贓款上繳國庫。
宣判後,吳其強不服,抗訴。佛山中院近日終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庭審判

任職北滘醫院院長、顧問的數年間,吳其強利用醫院採購付款審批等職務之便,多次為6家醫藥公司提供方便,並收取對方合計人民幣15萬餘元,及旅遊、禮品等好處。在一審後,吳其強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原判量刑過重,並列出5大抗訴辯解。昨天南都記者獲悉,其抗訴辯解被佛山中院一一駁回,維持原判。
一審:被判五年一個月
吳其強今年51歲,2007年至2013年間,他先後任北滘醫院院長、顧問。順德法院一審認定:在任職期間,吳其強利用負責醫院全面工作以及醫院採購付款審批等職務之便,分別為6家醫藥公司及負責人在向北滘醫院銷售藥品業務中提供幫助,使這些醫藥公司及老闆代理或銷售的藥品順利進入北滘醫院銷售,並先後收受上述人員給付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158260元及牡丹畫一幅(價值人民幣2000元)、奇石三塊(價值人民幣1900元)、仕女陶瓷一個(價值人民幣3000元)、咖啡機一台。案發後,吳其強退回贓款人民幣7萬元,隨後,其家屬又代為退贓人民幣88260元。
順德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吳其強已構成受賄罪。鑒於順德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吳其強進行約談,吳其強接受約談期間,積極配合坦誠交代自己違紀問題,並在調查組對其採取“兩規”措施前,主動交代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違紀事實,並主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一審,吳其強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宣判後,吳其強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適用緩刑,並提出5條抗訴理由,包括將朋友間互贈的禮品、禮金誤認為賄賂款等。昨日記者獲悉,對於吳其強的抗訴辯解,佛山中院均一一駁回,維持原判。
據悉,吳其強並非北滘醫院第一個被查處的院長。去年下半年,北滘醫院原副院長李海全已同樣因受賄罪獲刑五年零二個月。司法機關對其的指控是:因利用審批北滘醫院藥品及醫療器械採購職務之便,先後為多家公司提供幫助,使其產品進入醫院的採購名單,進而收受好處。
[中院駁回理由]
1、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
抗訴理由:原判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吳其強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中院法官:原判認定的相關行賄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吳其強的供述、關於吳其強的任職檔案等證據足以證實,吳其強利用其身為北滘醫院院長、顧問而負責該醫院的全面工作以及醫院採購付款審批等職務之便,分別為相關行賄人在向北滘醫院銷售藥品業務中提供幫助,使相關行賄人代理或銷售的藥品能順利進入或者繼續在北滘醫院銷售,進而先後收受相關行賄人給付的好處費。綜上,吳其強顯然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相關行賄人才因此送好處費給抗訴人吳其強。
2、被告是否要與公職人員區別處理?
抗訴理由:吳其強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也不具有行政編制,應根據其實際身份地位與公職人員區別處理。
中院法官:證據證實,北滘醫院屬於國有事業單位,吳其強受聘為該醫院的院長、顧問,對該醫院負有管理之責,屬於在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
3、其中4萬是否屬於賄賂款?
抗訴理由:吳其強沒有收取過原判認定的周某某給付其的4萬元賄賂款項。
中院法官:結合證人周某某證言、吳其強在偵查階段供述等,足以認定。且吳其強在一審開庭過程中對該事實並無異議。
4、退回禮金是否屬實?
抗訴理由:原判沒有查明和認定吳其強以多種形式退回禮金給相關行賄人的事實。
中院法官:並沒有證據證明吳其強以多種形式退回禮金給相關行賄人,且該辯解意見不影響吳其強收受相關行賄人賄賂款項從而構成受賄罪事實的認定。
5、好友間互贈禮物還是賄賂?
抗訴理由:原判忽視人情往來之風俗習慣,將逢年過節時親朋好友間互贈禮品、禮金誤認為賄賂款,屬認定事實不當。
中院法官:證據證實,送禮金、禮品給吳其強的涉案人員均是相關醫藥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他們之所以送涉案禮金、禮品給吳其強,是為了使吳其強利用其身為北滘醫院院長、顧問的職務便利為他們在向北滘醫院銷售藥品業務中提供幫助,從而使他們代理或銷售的藥品能順利進入或者繼續在北滘醫院銷售,而如前所述,吳其強也的確利用了其上述職務便利為送禮金、禮品給其的上述涉案人員提供了上述幫助,涉案人員送禮金、禮品給抗訴人吳其強與抗訴人吳其強收受涉案人員所送禮金、禮品之間存在“權錢交易”的本質,涉案禮金、禮品屬於賄賂款物。
[違規操作手段]
A
請旅遊再送禮
人物:佛山市天某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余某某
余某某稱,為感謝吳其強對其公司在北滘醫院的業務支持,為了自己的公司能在北滘醫院業務中收款加快以及銷售額增加,在2008年3月至2012年中秋期間,他曾多次在廣州、吳其強順德的家中、辦公室內,給予吳其強好處費合共7萬元。此外,在河南洛陽旅遊期間,余某某還將以人民幣2000元購買的一幅牡丹畫、以人民幣1900元購買的三塊奇石給吳其強,其他贈物還包括一個以人民幣3000元購買的仕女陶瓷、以及一台咖啡機。
B
6年共送上近9萬好處費
人物:佛山市南某醫藥集團醫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
2007至2012年期間,每逢春節前和中秋前,李某某為了感謝吳其強對其公司業務的關照以及希望北滘醫院儘快支付貨款,先後十一次到被告人吳其強辦公室,每次送給吳其強好處費人民幣800元,總計給予好處費人民幣8800元。
C
花錢將多種藥物送進醫院銷售
人物:佛山市康某醫藥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某
2008年5月,周某某為將其公司代理的藥品進入北滘醫院銷售,給予吳其強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使其公司代理的藥品順利進入北滘醫院銷售。周某某回憶稱,兩三個月後,北滘醫院的藥品採購中,其公司有五六個藥品打入。
陳某某則表示,2008年其擔任順德北滘醫院副院長主管採購期間,吳其強曾多次拿醫藥公司代理的藥品資料給其,之後其通過藥劑科將材料交給北滘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吳其強也供述稱,他確有將該公司的藥品目錄交給副院長陳某某,並讓陳某某多點“關心”。
D
過節送上千元好處費
人物:佛山市康某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在2007年中秋前和2008年春節前,為了讓吳其強幫助公司在北滘醫院的業務,李某甲先後二次在吳其強位於北滘醫院辦公室給予吳其強人民幣2000元,吳其強共收取李某甲好處費人民幣4000元。
E
為求快回款
請父女國外游
人物:佛山市新某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某
2009年8至11日期間,謝某為感謝吳其強對其公司業務提供幫助,於是安排吳其強及其女兒參與順德中旅旅行團前往馬爾地夫旅遊,為二人支付參團費用18260元。此外,在2007至2012年,每逢春節、中秋節前,謝某每次在聚餐時都給予吳其強好處費人民幣600元,十二次總計人民幣7200元。
謝某表示,因為自己做的是藥品和醫療器械生意,而吳其強對北滘醫院的藥品及醫療器械採購有審批權,為了得到吳其強的關照,保持與北滘醫院的業務往來,所以有了送錢、請旅遊的舉動。
F
10次共送好處費1萬元
人物:佛山市國某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某
2007年中秋至2012年春節期間,吳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吳其強的幫助,並希望被告人吳其強協助儘快支付貸款,每逢春節、中秋節前吳某某先後十次在吳其強位於北滘醫院辦公室給予吳其強好處費人民幣1000元,總計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吳某某稱,每次送好處費他都會在禮品袋裡裝一盒茶葉或煙,下面放有一個牛皮紙信封。“送錢目的是通過吳其強的影響力,北滘醫院能儘快支付貨款。因為吳其強負責全面工作且主管財務審批,對貨款支付快慢具有一定的決定許可權。”吳某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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