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水利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河流湖泊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汽榜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管理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河流和水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流和水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流和水庫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和水庫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農村排灌站和中小河流的安全監管。指導腳舟判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縣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組提榜)探剃乎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指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加強跨區域水資源調配。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河湖管理,全面推進河湖長制,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凳連棕您保障。加強水利政策研究,加強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水利工程建後管理。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後管理監管工作。其中縣直管的水利工程(不含市政水利工程)由縣水利局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管理與維護;市政水利工程由縣住建局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管理與維護。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監管。縣水利局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馬鞍山市含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落實已建水廠的
衛生許可證審查發放和從業人員衛生培訓,負責出廠水、末梢水水質檢測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財務、綜治、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水利信息化建設等店鑽龍員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提出中央、省、市及縣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想請膠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二)規劃建設股(農村水利水電股)。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要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市及縣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推廣和科技交流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地方標準、規範規程。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農村水電站安全監管。
(三)水政水資源管理股(水旱災害防禦股)。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
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指導水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
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跨區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跨區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規定承擔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並監督實施。
(四)河長制工作股(河湖管理股)。承擔河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負責縣
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河湖管理工作,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國有水管單位維修養護工作,對涉河項目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要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范中和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水利工程建後管理。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後管理監管工作。其中縣直管的水利工程(不含市政水利工程)由縣水利局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管理與維護;市政水利工程由縣住建局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管理與維護。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監管。縣水利局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馬鞍山市含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落實已建水廠的
衛生許可證審查發放和從業人員衛生培訓,負責出廠水、末梢水水質檢測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財務、綜治、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水利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提出中央、省、市及縣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二)規劃建設股(農村水利水電股)。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要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市及縣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推廣和科技交流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地方標準、規範規程。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農村水電站安全監管。
(三)水政水資源管理股(水旱災害防禦股)。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
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指導水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
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跨區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跨區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規定承擔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並監督實施。
(四)河長制工作股(河湖管理股)。承擔河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負責縣
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河湖管理工作,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國有水管單位維修養護工作,對涉河項目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要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范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