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督催所

機構名。職掌按限督催部屬四司所議之件,凡科鈔已結或未結者,於每月之終令四司造冊,送吏科、河南道。其因故不能按期辦結者,於冊內註明。出本,令四司移會吏科、河南道以註銷。凡四司應題應奏付查之件,均付於督催所核查限期。職官由堂官派委司員擔任,無定員,期滿則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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