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章程》是同濟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的章程。
《同濟大學章程》共七章八十八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教職工和學生、第三章組織與機構、第四章經費、資產與後勤、第五章外部關係、第六章學校標識、第七章附則。
《同濟大學章程》2014年4月24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3日經教育部核准實施,自學校發布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濟大學章程
- 外文名:Tongji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同濟大學
- 發布文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號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4月24日
- 核准實施時間:2014年5月13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制定過程,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號
同濟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9屆黨委會第1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同濟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適用本章程。學校章程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的依據。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同濟大學,英文譯名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譯名為Tongji-Universität。學校簡稱為同濟,英文和德文譯名為Tongji。
第四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上海市楊浦區四平路1239號。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上海市共建的大學。
第六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在招生、學科與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財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相應規章制度的規定,基於程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第八條 學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養人才,研究學術,服務社會,促進文化傳承創新,推動與引領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學校的願景是:建設成為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十條 學校的校訓是:同舟共濟;校風是:嚴謹、求實、團結、創新。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同濟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學校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引領可持續發展的專業精英與社會棟樑。
第十三條 學校學科與專業主要涵蓋工學、理學、醫學、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等門類或領域。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向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學位。
第二章 教職員工與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成員包括教職員工和學生。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校內組織、參加教職員工團體與活動;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或者相關契約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盡職盡責,勤奮工作;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學校規定或者相關契約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其中教師等專業技術職務實施全球公開招聘,相關規定由學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規範教職員工的職務行為,引導教職員工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與國家、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與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相關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或者相關契約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與實踐,完成規定的學業,爭取全面發展;
(三)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遵守學生行為規範與學術規範;
(四)尊敬師長,尊重他人;
(五)按規定或契約約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學校規定或者相關契約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考錄、教育、管理和獎懲等。
學校本科招生實施基於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成績的綜合評價和多元錄取機制;研究生招生實施分類考試或審核錄取。相關規定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三十條 學校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為在學習與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為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根據其所修學分情況,依據相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學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學生申訴,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進修學生、交流學生等其他各類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相關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三章 組織與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依法自主設定組織與機構,確定其職權、職責、人員配置與運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同濟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討論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學校各項事業順利發展;
(五)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其他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依據相關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會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同濟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學校可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等,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三)組織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規定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獎勵或處分;
(五)組織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定期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其他的學校領導主持召開,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負責有關行政事務的專項工作管理委員會、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內設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組織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機構。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成員由學校內各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學科、教學、科研、隊伍建設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定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
(三)審議學校教務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的提名組成人選和工作規則,指導學校教務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工作,審議學校教務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提交的重大問題;
(四)審定學校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設定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五)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
(六)組織開展學校學術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為學校學術發展提供決策諮詢與建議;
(七)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八)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決策機構。教務委員會成員由教師以及部分管理機構、學生與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人才培養與提高教學質量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定研究生、本科生培養方案;
(三)審定研究生、本科生課程標準,指導課程建設;
(四)領導教學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與實施;
(五)其他需要教務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決策機構。學位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原則上在教授中遴選。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學位條例、學位標準;
(二)審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聘任工作委員會。專業技術聘任工作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決策機構。專業技術聘任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校內各學科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條例;
(二)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其他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有關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分別聽取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工作的諮詢機構。校務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在職與退休教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以及民眾團體和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發展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等進行諮詢;
(二)受學校委託,對學校工作中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意見與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自主開展專項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與建議;
(四)其他需要校務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五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博物館、網路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可按照學科門類及學校發展需要設立學部。學部是學校分類建立學術治理體系與實施教授治學的組織,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系),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校依法對學院(系)進行管理和評估。
第五十五條 學院(系)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系)相應的管理和使用權力,保障學院(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學院(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系)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負責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等,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院長(系主任)是學院(系)的行政負責人,受學校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系)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學院(系)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依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系)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
第五十九條 學院(系)根據教授治學原則和學校的學術管理規定設立教授委員會等相關學術組織,在學校相關學術組織領導下處理有關學術事務。
第六十條 學院(系)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立教學與研究等下屬相關機構,並報學校或學校相關部門審批通過。
第四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捐贈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提高經費與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重大資金使用與重大投資決策嚴格履行決策程式,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對占有的國有資產實行學校、學院(系)分級監管,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學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合理經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校園基本建設條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區功能,科學配備設施設備,建設有利於促進教學科研活動和便利師生生活的可持續發展校園,注重保護校園文化環境與優秀歷史建築。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八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管理、監督和評估。學校舉辦者及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評價考核學校教育質量,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由,提供充足和穩定的辦學資金,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辦學利益,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需經教育部審批。
第七十條 學校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評估,適時向社會發布有關辦學信息,廣泛開展社會服務,積極爭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與機構的合作,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的開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學研究的聯盟和合作組織。
第七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諮詢機構,依據其章程對學校改革與發展、外部關係和多渠道籌措資金等事宜提供諮詢建議。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經學校認定、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依據其管理辦法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標是圓形三人划龍舟徽標。
(一)名稱。名稱是由舒同題寫的同濟大學,用中文和英文同時標識。中文居上,表明主體性;英文居下,表明國際性。
(二)歷史。校標中1907表明建校年份。
(三)文化。校標的圖案為三人划龍舟,龍舟為字母“TJ”變化而來;校標的含義是:同舟共濟。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校標和規定字型的“同濟大學”校名。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同濟之歌》。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5月20日。
第八十三條 學校網址是同濟大學官網。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五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修訂,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章程修訂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後,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通過後,由學校發布實施。
制定過程
- 2012年初同濟大學正式啟動《同濟大學章程》編制工作
- 2012年9月同濟大學被遴選為“教育部章程建設試點高校”
- 2012年10月,教育部章程建設試點高校工作會議在同濟召開
- 2013年7月《同濟大學章程》上報教育部
- 2014年5月《同濟大學章程》獲得教育部核准
- 2014年5月《同濟大學章程》納入教育規劃綱要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試點項目
章程特色
主要特色
《同濟大學章程》是1949年建國以來同濟大學的首部章程。
《同濟大學章程》是學校辦學和管理的“總憲章”,章程上承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下接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總依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學校學術委員會、校務委員會等組織建設得到完善,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和“三重一大”實施辦法等進一步規範;學校各單位也圍繞章程建設,建章立制,梳理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形成了全校制度建設與創新的良好氛圍。
一、明確學校定位,將學校的使命、願景與價值觀等核心內容進一步凝練,並放入章程第一章的總則。
二、體現以人為本,將教職員工與學生放置於章程第二章,並對其權利與義務做了較為詳細的闡述。
三、梳理內部治理結構,將學校視為一個整體,通過第三章的組織與機構,將學校層面治理結構以及學校下設各類組織與機構進行了明確界定與關係梳理,形成了較為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
四、注重建設成效,學校不是僅僅局限於章程文本,而是利用章程建設的機遇,以章程建設為核心,全面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辦學目標
根據教育部要求,學校今後將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同濟大學發展規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