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根據的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二)國民經濟綜合股(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三)固定資產投資股
(四)農村經濟股(國土區劃辦)
(五)工業能源股(市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交通運輸股(掛交通戰備辦公室牌子)
(七)經濟貿易股
(八)社會發展股
(九)價格收費和價格調節基金股
(十)物價監督檢查辦公室
(十一)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辦公室
(十二)市人民政府項目開發辦公室
(十三)市人民政府以工代賑辦公室
(十四)市人民政府鐵路辦公室
(十五)市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同江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四)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省及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呈報及前期考察論證工作;管理和監督項目的建設實施及項目的招標、竣工驗收和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
(六)推進全市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和重大項目,承擔全市移民(水庫)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擬訂工業發展規劃,推進老工業基地改造;擬定交通運輸、郵電等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成套設備的消化創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城鎮化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工代賑計畫。
(八)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擬訂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市級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市級戰略物資的收儲、運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的儲備。
(九)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廣播電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境產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物價方針政策;做好全市價格調控和監督管理,對全市各類市場商品價格進行監測、分析,預測價格走勢,根據市場價格動態,提出全市價格調控的對策和建議;擬訂地方性價格管理的政策和辦法,監督指導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負責價格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協助上級主管部門管好國家和省管理的商品價格,規範區域內放開的商品價格行為;參與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代省發放和審驗《收費許可證》。指導和監督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投入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業經批准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及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開展價格評估、價格鑑證工作。
(十二)協調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制定和修訂我市招商引資政策和實施細則及實施工作;參與招商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實地考察,選定招商引資項目;負責制定全市招商引資目標分解方案、目標的檢查、監督、考核;兌現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十三)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中長期電力、新能源等能源規劃,負責能源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它行業規劃的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負責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管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或呈報能源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保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