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祥至尊兩全保險
- 出品企業: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險種類別:分紅保險
-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至55周歲
- 特色:加倍保障
- 保險責任:滿期生產保險金
- 行業:保險業
產品簡介,產品特色,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案例演示,風險提示,
產品簡介
出品企業: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險種類別:分紅保險
險種構成:主險—新華人壽吉祥至尊兩全保險+附加險—重疾險保障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至55周歲
產品特色
加量領取,更舒心
加倍保障,更安心
少兒加保,更貼心
穩定增值,更開心
保險責任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1.05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契約終止。
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體全殘,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所處的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契約終止:
(1)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於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之前(不含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2)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於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之後(含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1倍。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因意外傷害身體全殘,或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體全殘,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所處的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契約終止:
(1)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於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之前,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
②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2)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於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之後,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二倍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投保人意外傷害身故或意外傷害身體全殘豁免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因意外傷害身體全殘,且投保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年齡介於18周歲至60周歲之間,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全殘之日起的續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豁免保險費的,保險公司視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全殘之日起的續期保險費已交納。
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變更的,保險公司不予豁免保險費。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體全殘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因其發生上述第2-7項情形或被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投保人身故或身體全殘的,保險公司不予豁免保險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自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因其發生上述第2-7項情形或被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投保人身故或身體全殘的,保險公司不予豁免保險費。
案例演示
以30歲女性為例
險種名稱 | 基本保額 | 年交保費 | 保險期間 | 交費期間 |
吉祥至尊 | 10萬元 | 4930元 | 20年 | 20年 |
附加08重疾 | 10萬元 | 370元 | 20年 | 20年 |
年交保費合計 | 5300元 |
保險利益:
滿期領取
保險期間屆滿,給付主險(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累積紅利保險金額)×105%+終了紅利。
到期就能拿到這筆錢,可作為養老金、祝壽金等,隨心所願按需支配。
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全殘,給付所交主險保費4930元×110%。
因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全殘,或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或身體全殘,給付主險(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累積紅利保險金額)×2+終了紅利。
(滿期領取、身價保障其中一項保險利益給付後,吉祥至尊、附加08重疾契約同時終止。)
保費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因意外傷害身體全殘,且介於18周歲至60周歲之間,可免交主險續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意外風險無法避免,對投保人的意外保障,是最大限度為被保險人提供了享有保障的機會。
重疾保障
初次發生32種(類)重大疾病,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給付保險金額10萬元×10%+所交附加險保費370元;一年後,給付保險金額10萬元。
(附加08重疾給付後,吉祥至尊契約繼續有效。)
風險提示
本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本產品採用增額紅利方式進行分紅。年度分紅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進行分配。終了紅利在契約生效一年後,因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投保人解除保險契約、發生責任免除事項、轉換條款、契約效力中止期滿未達成復效協定或保險期間屆滿等情形導致的契約終止時給付。
分紅險的分紅是不確定的。分紅險屬於穩健的保本產品,但是分紅保單的預定利率並不是分紅率,有時候保險公司為了吸引投保,會派發特別紅利。投保人要認識到分紅險的本質還是保險,除了考慮收益,還應意識到其保障功能。
認清所謂的抗通脹功能。消費者不能理解為分紅險一定能抵禦通貨膨脹,其效果關鍵看分紅率是否超過CPI。只能說分紅險可以加強抵禦通脹的效果。
保險產品適宜長期持有,購買保險產品前要考慮清楚,認真了解保險相關條款,有必要請專業人士給予幫助。和其他保險產品一樣,分紅險如果提早解約,就會造成本金上的損失。
認清所謂的抗通脹功能。消費者不能理解為分紅險一定能抵禦通貨膨脹,其效果關鍵看分紅率是否超過CPI。只能說分紅險可以加強抵禦通脹的效果。
保險產品適宜長期持有,購買保險產品前要考慮清楚,認真了解保險相關條款,有必要請專業人士給予幫助。和其他保險產品一樣,分紅險如果提早解約,就會造成本金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