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卡(A)是由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年齡為6周歲至65周歲 《吉祥卡(A)》保險由《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與《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組合而成。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繳費方式:《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率為3‰;意外醫療保險費率為5‰《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每份為人民幣2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祥卡(A)
- 保險類別: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產品介紹,保險責任,
產品介紹
產品名稱: 吉祥卡(A)
保險類別: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 6周歲至65周歲
繳費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所負本條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本條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在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後,本公司在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範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的80%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所負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醫療保險金額時,該項保險責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