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龍江商會(英文名:Hei 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 Lin Province)是經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批准同意、吉林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於2014年8月8日正式成立。主要是由黑龍江省籍在吉經商辦創業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申請加入的, 商會目前發展會員有上百家企業,其中一大批是實力雄厚、資產優良、信譽良好的優秀企業。在吉林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等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和社團管理登記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黑龍江商會
- 外文名:Hei 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 Lin Province
- 成立時間:2014年8月8日
- 商會會長:張加昕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英文名:Hei 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 Lin Province)是經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批准同意、吉林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於2014年8月8日正式成立。主要是由黑龍江省籍在吉經商辦創業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申請加入的,商會目前發展會員有上百家企業,其中一大批是實力雄厚、資產優良、信譽良好的優秀企業。在吉林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等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和社團管理登記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吉林省與黑龍江省共處東北老工業基地,有良好的合作關係,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兩省的經濟、文化、技術、人才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不斷的發展,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和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黑龍江商人在吉林省投資興業迅速發展。椐不完全統計,黑龍江籍投資商在吉林省投資辦企業的有近萬多戶,產業領域分布建築建材、冶金礦山、生物製藥、新材料和文化創意等產業,黑龍江商人在吉林省投資億元以上的近百家。
商會目前發展會員有上百家企業,其中一大批是實力雄厚、資產優良、信譽良好的優秀企業。商會特別重視廣大會員文化知識和整體素質的培養教育,會員通過學習、培訓、院校深造、文化素養、思想觀念、道德風貌、科學精神、行為模式得到極大的提升,尊老撫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得到發揚,新型的社會主義價值觀、人生觀牢固樹立。積極參加公益慈善事業、光彩事業老區行等 公益慈善事業。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的誕生,凝聚了眾多企業家辛勤的汗水和過人的才智。正是這些企業家們的無私奉獻和心靈之水的真誠澆灌,這朵奇葩才能含苞、開放。
商會以拓展吉林、黑龍江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共同參與區域合作,促進黑、吉兩省投資、經貿、文化交流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吉林、服務黑龍江、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 商會本著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辦成交流、合作、學習的平台,辦成展示、奉獻、發展的舞台,辦成黑龍江人的家。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吉林省黑龍江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lin province )。
第二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是由黑龍江籍人士在吉林省登記註冊的企業和黑龍江省企業在吉林省設立的辦事機構自願發起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商會的工商業界人士,開拓進取,互相扶持,共同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講求信譽,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整合商會的優勢,加速商會建設,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積極促進吉林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開展區域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真正成為具有創新能力,促進吉林經濟成長的有生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長春市南關區重慶胡同18號4樓。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吉林省黑龍江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lin province )。
第二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是由黑龍江籍人士在吉林省登記註冊的企業和黑龍江省企業在吉林省設立的辦事機構自願發起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商會的工商業界人士,開拓進取,互相扶持,共同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講求信譽,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整合商會的優勢,加速商會建設,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積極促進吉林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開展區域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真正成為具有創新能力,促進吉林經濟成長的有生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長春市南關區重慶胡同18號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的業務範圍 :
(一)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協調吉林省和黑龍江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吉林經濟發展和兩省區域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牽線搭橋,提供服務。
(二) 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團結互助、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三)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產品等信息,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合作、培訓、投資等服務,建立投融資擔保等機構,為會員發展服務。
(四) 協調有關部門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
(五)舉辦或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六) 增進與國內外相關經濟組織的聯繫,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協助會員單位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七)開展扶貧濟困、助學等公益活動,回報社會。
第六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的業務範圍 :
(一)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協調吉林省和黑龍江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吉林經濟發展和兩省區域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牽線搭橋,提供服務。
(二) 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團結互助、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三)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產品等信息,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合作、培訓、投資等服務,建立投融資擔保等機構,為會員發展服務。
(四) 協調有關部門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
(五)舉辦或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六) 增進與國內外相關經濟組織的聯繫,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協助會員單位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七)開展扶貧濟困、助學等公益活動,回報社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單位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吉林省的黑龍江籍人士創辦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承認本會章程,按照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相關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吉林省黑龍江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吉林省的黑龍江籍人士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黑龍江企業在吉林的辦事機構。
第九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本單位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吉林省的黑龍江籍人士創辦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承認本會章程,按照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相關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吉林省黑龍江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吉林省的黑龍江籍人士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黑龍江企業在吉林的辦事機構。
第九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吉林省黑龍江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吉林省黑龍江商會 2014年 3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吉林省黑龍江商會 2014年 3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