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畫

《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畫》是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的檔案。

為進一步做好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工作,強化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充分發揮多層次養老保險支柱功能,鼓勵多繳多得提升待遇水平,經吉林省政府同意,制定《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畫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全文
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畫
為強化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本著依法依規,調動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充分發揮多層次養老保險支柱功能,鼓勵多繳多得提升待遇水平,特制定吉林省高層次人才養老保險待遇保障計畫。
一、人員範圍
省內各類事業單位、企業和駐吉中央事業單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依據《關於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措施》規定,評定為國內外頂尖型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型人才(B類)、部級拔尖型人才(C類)、省級高層次人才(D類)、基礎實用緊缺型人才(E類)人員。
二、主要措施
(一)基本養老保險
1.中央事業單位中的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在總量不超控制標準前提下自主分配的績效工資,全部納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省內事業單位中的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依據批准的總量和方案分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部納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3.中央及省內企業中的高層次人才,經所在單位與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自行申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二)企業(職業)年金
4.中央、省內事業單位中非在編的高層次人才,單位可為其優先建立企業年金,繳費比例可與職業年金一致。
5.中央及省內企業中的高層次人才,單位可優先為其建立企業年金。
6.高層次人才參加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基數不設定上限,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額度可達到本單位平均水平的5倍,其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可在計入時完全歸屬個人,也可在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歸屬期限。
7.高層次人才參加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中的各項工資、津貼補貼項目,同步納入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基數。
(三)個人養老金
8.支持各類高層次人才建立個人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其個人繳費予以補助。
(四)其他保障措施
9.重要產業和項目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在個人自願、單位同意的基礎上,申請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參照高級專家退休的相關規定執行。
10.高層次人才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部分,以及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記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1.企業年金單位繳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有關要求
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由省人社廳牽頭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統籌相關部門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省人社廳負責創新創業人才認定、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備案。省稅務局負責相關稅收支持政策落實。各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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