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吉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吉林青基會,隸屬共青團吉林省委,成立於1992年11月,是希望工程在吉林省唯一合法實施機構。希望工程的實施,改變了一大批失學兒童的命運,改善了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喚起了全社會的重教意識,促進了基礎教育的發展;弘揚了扶貧濟困、助人為樂的優良傳統,推動了和諧社會的發展。截止目前,共資助大、中、小學生6萬餘名,建設希望小、中學300餘所,希望工程快樂系列項目為2000餘所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培訓、表彰希望國小教師1000餘名,動員社會各界投入救助資金2億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Jili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簡稱:吉林青基會
  • 成立於:1992年11月
  • 投入救助資金:1.8億元
成立意義,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成立意義

截止目前,共資助大、中、小學生6萬餘名,建設希望小、中學300餘所,希望工程快樂系列項目為2000餘所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培訓、表彰希望國小教師1000餘名,動員社會各界投入救助資金2億元。

建設宗旨

宗旨是為吉林省各族、各界青少年發展成長提供公益服務,同時為海內外各界愛心企業和人士關注吉林省青少年發展搭建平台。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包括:廣泛爭取海內外關心青少年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幫助;促進省際、國際間的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的交流和發展;扶持和獎勵各條戰線上湧現的優秀青年人才;組織和資助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吉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吉林省境內,同時本基金會接受省外、海外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吉林省各族、各界青少年發展成長提供公益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是人民幣四百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吉林省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長春市人民大街1571號,團省委辦公樓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開展公益募捐活動,建立並不斷擴大青少年發展基金;
(二)創辦並資助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福利事業;
(三)獎勵、表彰優秀青少年人才;
(四)獎勵、表彰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組織和個人;
(五)開展國際間、省際間青少年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國際間、省際間青少年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士可以成為本基金會理事。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在20歲—70歲之間,身體健康的男女公民;
(二)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改革開放,熱衷青少年公益事業;
(三)具備從事青少年公益事業的基本能力,熟悉青少年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會理事應具備的其他資格。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力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召開的理事會議;
(二)參與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決策,如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活動,行使表決權;
(三)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所做的年度工作、財務報告;
提議並召集其他理事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提議並召集其他理事重新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五)忠實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
(六)承擔理事會通過的重大事項決策的法律、民事責任;
(七)積極履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決定基金會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三名以下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力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在特殊情況下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行使基金會的法人代表職權;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或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的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福利事業;
(二)獎勵優秀青少年人才;
(三)獎勵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
(四)用於維持本基金會開展公益活動所需的成本支出;
(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六)其他符合青少年發展需要的公益項目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省性的募捐、投資和資助活動;
(二)社會影響廣泛、成效顯著的募捐、投資活動;
(三)一次性超過一百萬元的募捐活動,一次性超過五十萬元的投資活動;
(四)對省內青少年公益事業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如果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的行為,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基金會無法存在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
如果無法用於公益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4年9月18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隨著本基金會終止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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