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1-08-27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27號
【發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2001-08-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號)
《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洪虎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電子產品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維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子產品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產品維修是指從事經營性電子產品維修企業(包括外省企業在我省各地設立的定點維修站)和個體維修點(以下統稱維修單位)修理消費者的自用電腦及外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視聽設備、大型製冷設備和其他家用電器等以及與此有關的安裝、調試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產品維修活動,其設立的電子產品維修管理機構受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產品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維修單位資格管理
第五條電子產品維修實行等級資格管理制度。
第六條維修單位等級資格按照以下規定的條件確定:
(一)特級維修單位,必須具備6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地,具有12人以上的專業維修人員(其中技師1人,高級工2人,中級工4人,初級工5人以上),並配有2輛以上專用維修車輛及相關儀器設備;
(二)一級維修單位,必須具備3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地,具有8人以上的專業維修人員(其中高級工2人,中級工2人,初級工4人以上),並配有1輛以上專用維修車輛及相關儀器設備;
(三)二級維修單位,必須具備15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地,具有4人以上的專業維修人員(其中高級工1人,中級工1人,初級工2人以上)及相關儀器設保。
(四)三級維修單位,必須具備5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地,有1人以上專業維修人員及相關儀器設備。
第七條特級、一級電子產品維修等級資格由省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二級電子產品維修等級資格由市(州)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三級電子產品維修等級資格由縣(市、區)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八條維修單位向有相應核准權的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等級資格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維修單位名稱、地址、性質、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經營場地證明;
(四)從業人員技術資格等級證書;
(五)主要儀器設備及相關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核發等級資格證明,並核定維修範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應當書面告之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外省維修單位來我省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等級資格。
第十一條國外維修單位來我省從事經營活動的,有國際間協定規定的,按照協定辦理;沒有協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維修單位要求提升等級資格級別的,可向有相應核准權的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時限辦理。
第十三條維修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方可從事電子產品維修職業;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電子產品維修職業。維修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晉升技術等級的,應當重新參加培訓、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維修單位的等級資格條件進行檢查,對不符合相應等級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降低或者註銷其等級資格。上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維修單位的等級資格核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核准的維修等級資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章 維修管理
第十五條維修單位必須在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維修範圍內進行維修活動,不得超越維修範圍承修電子產品。
第十六條維修單位必須在經營場地醒目處懸掛資格等級標誌、營業執照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維修單位必須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電子產品維修收費標準,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維修單位修理電子產品時的檢測、焊接、裝配、調試必須符合工藝要求、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維修單位承修電子產品時,必須使用合格的零配件。
第二十條維修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承修電子產品:
(一)接收電子產品後對電子產品進行全面檢查;
(二)電子產品如有故障,應當向消費者說明電子產品故障部位、需要更換零配件名稱及收費標準;
(三)填寫維修單交與消費者;
(四)簡單故障在承接後3日內修復;
(五)複雜故障在承接後7日內修復,特殊情況在7日內不能修復的,經雙方約定可以延長修復時間;
(六)按照“三包”規定進行修理的產品,修復日期依照“三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領取修復後的電子產品時,維修單位應當向消費者演示電子產品修復後的視聽和其他使用功能,退還已損壞的電子產品零配件,並出具收費發票和質量信譽證明。
第二十二條對電子產品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指標下降情況,維修單位應當向消費者說明。
第二十三條修復後的電子產品在60日內又發生送修時相同故障,屬維修質量原因,消費者要求返修的,原維修單位應當免費修理。
第二十四條消費者對修復後的電子產品使用性能及安全性能有異議的,可與維修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投訴。消費者、維修單位、有關部門或者組織認為電子產品維修質量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技術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維修單位未取得等級資格從事電子產品維修或者超越維修範圍承修電子產品的,由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維修單位超標準收費、使用不合格零配件或者更換零配件有欺詐行為的,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技術監督、價格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維修單位不按照工藝要求、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操作,造成電子產品損壞或者修理後致使電子產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等級資格行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電子產品維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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