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電供暖行業協會

吉林省電供暖行業協會

吉林省電供暖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Jilin Electric-he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JEHA)。是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長春市發改委,吉林省能源局等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關懷下,由吉林省從事電供暖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於2017年7月9日在吉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成立。協會以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會員為宗旨,反應行業訴求、規範行業標準、維護行業利益,為政府和企業提供雙向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以促進吉林省電供暖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電供暖行業協會
  • 外文名:Jilin Electric-he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7年7月9日
組織機構,會長,秘書長,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組織機構

會長

白曉光 長春市全城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

褚 毅 吉林省建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吉林省電供暖行業協會;英文譯名:Jilin Electric-he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JEHA。
【第二條】本團體的殃囑凝性質是吉林省內電供暖施工、材料銷售、規劃設計、技肯奔奔駝術諮詢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政府,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為電供暖行業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本團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本團愉察糊體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黨建領導機關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為吉林省長春市亞泰大街337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和探討行業發展規劃,為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技術進步提出指導性意見;開展推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交流、技術轉讓和技術推廣工作,推進會員單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二)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為政府部門制訂有關政策、法規提出建議;參與電供暖行業相關標準的規劃、編制、修訂、宣貫工作;
(三)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協作配合,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提倡行業自律,並監督遵守;同有關協會(團體)建立聯繫,促進相互剃白糠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學術交流、召開會議、諮詢服務、組織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按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刊物;
(五)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是電供暖行業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電供暖企業及其相關輔助產品的企業,經銷商;
(五)由10名以上本會會員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會副會長、會長推薦入會;
(六)符合條件並經審批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牌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察獄己會自由;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旋跨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腳蜜墊迎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公眾形象和口碑好。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由10名以上本會會員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會副會長、會長推薦入會;
(六)符合條件並經審批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牌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監督。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公眾形象和口碑好。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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