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省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徵兵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省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省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意見
  • 發布部門: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09年6月2日
  • 通知對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牛捉辦、各直屬機構:
省徵兵領導小組 《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省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6月2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省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意見
省政府徵兵辦公室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
省公安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地稅局
省司法廳 團省委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省工商局 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兵員徵集對象主體調整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從各級各類院校 (普通本科、高職高專、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舉斷連、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 (以下簡稱各類院校芝全慨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根據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徵集工作的通知》(參動 〔2009〕6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從全省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建立和完善院校徵兵工作運行機制
(一)依託說嬸抹院校建立高學歷兵員徵集基地。各縣 (市)應根據當地教育發展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託本轄區普通高校、高職高專、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院校等不同層次院校,至少建立2個高中以上學歷兵員徵集基地,城區普通高校和高職高專院校均應列入兵員徵集基地,實行教育、培養、考察與徵集一體化。各類院校應配合所在地兵役機關,及時把初檢初審合格、有志投身軍營的應屆畢業生及在校生確定為預征對象,實施跟蹤管理教育,集中徵兵時優先徵集入伍。應屆畢業生入伍數量計入本校當年就業 (升學)率。
(二)健全院校徵兵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各類院校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徵兵工作,並指定一名領導參加院校所在地縣 (市、區)徵兵領導小組。凡被確定為兵員徵集基地的各類院校,要在當地兵役機關和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院校徵兵組織領導小組,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院校的徵兵工作。原則上,設有武裝部的院校由武裝部具體負責,未設武裝部的由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或學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院校徵兵具體負責部門可直接接受所在地縣 (市、區)兵役機關的領導。
(三)明確院校承擔徵兵具體業務性工作。各類院校應負責抓好國防教育和兵役法規、徵兵政策內容方面的宣傳;向院校所在地兵役機關提供符合徵集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參加實習待畢業學生的專業、數量、參籃笑微照軍意願等情況,組織實施兵役登記工作;配合兵役機關做好選定兵員預征對象及身體初檢、政治初審工作,並抓好預征對象的跟蹤管理教育和思想幫教工作;組織學生報名應徵並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征對象的體檢、政審和參加審批定兵等工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為入伍的在校畢業班學生補發畢業證書,為入伍的在校學生辦理相關休學手續;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執行和落實院校畢業生和在校生參軍入伍各項優待政策。
(四)實行院校徵兵工作保障和激勵措施。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徵兵宣傳、兵役登記和確定預征對象等工作經費,由兵役機關根據工作和徵集任務完成情況將相關經費撥付學校。對選送大專以上高學歷青年和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 (含在校大學生)入伍較多的院校和街道 (鄉、鎮),當地政府要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落實優待和退役扶持就業優惠政策
(五)宣傳和落實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入伍優惠政策。各級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財政等部門,要大力宣傳參動 〔2009〕6號檔案明確的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系列優惠政策,積極協調部隊和院校落實徵集高校畢業生到部隊服役優先選拔使用、退役後考學升學優惠、由中央財政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規定,確保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入伍優惠政策得到落實。
(六)適當提高高學歷義務兵家庭優待金補貼標準。在按照吉政發 〔2006〕40號檔案規定,落實農村義務兵家庭每人每年4000元、城鎮義務循戒狼姜兵家庭每人每月150元優待金標準的基放船欠礎上,要根據 《兵役法》有關規定,結合當地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收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情況,適當提高義務兵家庭優待金補貼標準,並對徵集的高校畢業生義務兵家庭給予傾斜,具體提高額度由當地政府確定。農村和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增加補貼資金部分由當地政府負擔,省財政繼續為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每人每年補貼700元,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每人每月補貼50元。
(七)建立和完善高學歷兵員選擇服役崗位協調機制。各級兵役機關應主動加強與接兵部隊的溝通聯絡,及時搞清部隊對高學歷兵員的具體需求,供應徵高學歷青年選擇服役崗位,發揮專業特長。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以上畢業生,應徵入伍選擇服役去向由省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負責協調;大專學歷畢業生,由所在地市 (州)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協調。建立高學歷新兵學歷、專業和技術特長檔案,隨新兵檔案一併移交接兵部隊,切實為部隊發揮高學歷兵員的文化和專業技術特長提供準確依據。
(八)進一步提高義務兵及家庭政治和社會福利待遇。各級民政部門要協調建立並實行對軍人家庭掛牌和重要節日走訪慰問制度,進一步營造 “一人參軍、全家光榮”的良好社會政治氛圍。徵集農村家庭獨生子女入伍,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父母雙方均無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的,應優先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徵集城鎮家庭獨生子女入伍,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父母雙方均無固定工資收入且生活困難的,應優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實施高學歷退役士兵就業安置特殊優待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期滿後,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考,可享受參加 “三支一扶”計畫、“村村大學生行動計畫”等項目服務期的高校畢業生加分政策。省公安司法系統院校在按照省里安排為本系統基層定向崗位招生時,要確定一定數量,招錄服義務兵役期滿退出現役的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生。農村籍中等職業學校 (含技工院校)以上學歷畢業生退役士兵,根據本人志願可改為當地城鎮戶口,享受當地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按吉政發 〔2006〕40號檔案執行。對高學歷退役士兵數量較大、自謀職業人員多的財政困難縣 (市、區),省財政安排補助時給予適當傾斜。
(十)為高學歷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提供優惠政策保障。實施鼓勵自主創業優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學歷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經濟實體,創辦小型微利企業。對首次自主創業 (指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按其收納就業人數,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實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程式向當地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申請5萬元以內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標準發放貸款;實施稅收減免政策,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實施就業普惠培訓政策,各縣(市、區)政府要指定專門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承擔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當地政府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培訓合格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對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補貼。具有成熟創業項目的退役士兵,可優先入駐共青團組織的青年創業園創辦企業,並享受創業園優惠政策扶持。
嚴格執行和落實優先徵集政策規定
(十一)嚴格執行優先徵集政策。各級兵役機關在確定預征對象和審批定兵過程中,要認真落實 “兩個優先”徵集政策,對同等政治和身體條件的,要優先徵集高學歷青年入伍;對同等學歷的,要優先徵集應屆畢業生入伍。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學歷審核認證工作,對城鎮和農村報名應徵青年的學歷進行統一排序,確定優先徵集的具體對象。在符合徵集條件的農村籍相對較高學歷青年未被批准入伍之前,不得批准城鎮籍相對較低學歷青年入伍。
(十二)切實暢通優先徵集渠道。各級要認真執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 “優先報名應徵、優先體檢政審、優先審批定兵、優先安排使用”的具體要求,凡持有 《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含就讀省外各類院校)、入學前戶口或現戶籍屬本轄區的,都要執行優先徵集政策規定。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合格人數較多、徵集指標無法滿足的地區,由上一級兵役機關統一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應屆畢業生徵集比例。
(十三)建立完善優先徵集制度。建立學歷審查制度,由縣(市、區)兵役機關會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院校組成學歷鑑定組,對應徵青年的學歷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各級兵役機關要藉助現代傳媒手段,及時向社會公開優先徵集應屆畢業生、優先徵集高學歷兵員的政策規定、條件標準、工作程式、紀律要求,公布高學歷青年體檢、政審合格和定兵人員名單,凡民眾舉報反映假學歷的,經核實後取消應徵資格。規範徵兵考評制度,把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占預征對象總數的百分比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報名率、上站體檢率、徵集入伍率,作為考評徵兵工作的重要指標和評選先進的基本條件。
加強徵兵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四)加大徵兵工作組織領導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清徵集各類院校尤其是高校畢業生入伍,是適應新時期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進一步最佳化兵員結構,提高部隊戰鬥力,加強基層指揮軍官隊伍建設,增強退役士兵就業能力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鞏固和強化黨的執政地位,培育基層政權建設骨幹,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方面,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擺上黨委、政府重要日程,落實部門崗位責任,制定切實可行措施,確保完成徵兵任務。各有關部門、
企事業單位要為院校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提供便利條件,對報名參軍入伍前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 (含非公有制企業)簽訂勞動 (聘用)契約,由於本人自願應徵入伍而影響勞動 (聘用)契約履行的違約責任,應予免除。
(十五)強化各級政府徵兵領導小組職能。各級要積極適應徵兵對象主體調整的新要求,充實完善本級徵兵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級徵兵領導小組要及時研究解決徵兵工作遇到的實際矛盾和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相關政策保障。領導小組成員要把落實優先徵集高學歷青年和應屆畢業生作為檢查指導徵兵工作的重要內容,發現優先徵集政策落實不力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十六)發揮各職能部門服務和保障作用。各級政府兵役機關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籌劃部署,合理調配任務,加強溝通協調,嚴密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多徵集各類院校尤其是高校畢業生入伍;各級教育部門要把徵集各類院校畢業生作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開展工作,督促各類院校按照規定和要求完成徵兵任務;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為軍隊建設服務、為兵員質量服務、為應徵高校畢業生服務、為退役士兵服務的思想,積極為徵集各類院校畢業生入伍提供政策保障和實際支持。上述意見中明確的徵集各類院校畢業生應徵入伍優待政策和保障辦法,從2009年12月1日入伍的新兵開始實行。
(四)實行院校徵兵工作保障和激勵措施。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徵兵宣傳、兵役登記和確定預征對象等工作經費,由兵役機關根據工作和徵集任務完成情況將相關經費撥付學校。對選送大專以上高學歷青年和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 (含在校大學生)入伍較多的院校和街道 (鄉、鎮),當地政府要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落實優待和退役扶持就業優惠政策
(五)宣傳和落實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入伍優惠政策。各級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財政等部門,要大力宣傳參動 〔2009〕6號檔案明確的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系列優惠政策,積極協調部隊和院校落實徵集高校畢業生到部隊服役優先選拔使用、退役後考學升學優惠、由中央財政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規定,確保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入伍優惠政策得到落實。
(六)適當提高高學歷義務兵家庭優待金補貼標準。在按照吉政發 〔2006〕40號檔案規定,落實農村義務兵家庭每人每年4000元、城鎮義務兵家庭每人每月150元優待金標準的基礎上,要根據 《兵役法》有關規定,結合當地上年度農民家庭人均收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情況,適當提高義務兵家庭優待金補貼標準,並對徵集的高校畢業生義務兵家庭給予傾斜,具體提高額度由當地政府確定。農村和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增加補貼資金部分由當地政府負擔,省財政繼續為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每人每年補貼700元,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每人每月補貼50元。
(七)建立和完善高學歷兵員選擇服役崗位協調機制。各級兵役機關應主動加強與接兵部隊的溝通聯絡,及時搞清部隊對高學歷兵員的具體需求,供應徵高學歷青年選擇服役崗位,發揮專業特長。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以上畢業生,應徵入伍選擇服役去向由省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負責協調;大專學歷畢業生,由所在地市 (州)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協調。建立高學歷新兵學歷、專業和技術特長檔案,隨新兵檔案一併移交接兵部隊,切實為部隊發揮高學歷兵員的文化和專業技術特長提供準確依據。
(八)進一步提高義務兵及家庭政治和社會福利待遇。各級民政部門要協調建立並實行對軍人家庭掛牌和重要節日走訪慰問制度,進一步營造 “一人參軍、全家光榮”的良好社會政治氛圍。徵集農村家庭獨生子女入伍,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父母雙方均無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的,應優先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徵集城鎮家庭獨生子女入伍,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父母雙方均無固定工資收入且生活困難的,應優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實施高學歷退役士兵就業安置特殊優待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期滿後,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考,可享受參加 “三支一扶”計畫、“村村大學生行動計畫”等項目服務期的高校畢業生加分政策。省公安司法系統院校在按照省里安排為本系統基層定向崗位招生時,要確定一定數量,招錄服義務兵役期滿退出現役的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生。農村籍中等職業學校 (含技工院校)以上學歷畢業生退役士兵,根據本人志願可改為當地城鎮戶口,享受當地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按吉政發 〔2006〕40號檔案執行。對高學歷退役士兵數量較大、自謀職業人員多的財政困難縣 (市、區),省財政安排補助時給予適當傾斜。
(十)為高學歷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提供優惠政策保障。實施鼓勵自主創業優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學歷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經濟實體,創辦小型微利企業。對首次自主創業 (指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按其收納就業人數,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實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程式向當地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申請5萬元以內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標準發放貸款;實施稅收減免政策,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實施就業普惠培訓政策,各縣(市、區)政府要指定專門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承擔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當地政府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培訓合格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對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補貼。具有成熟創業項目的退役士兵,可優先入駐共青團組織的青年創業園創辦企業,並享受創業園優惠政策扶持。
嚴格執行和落實優先徵集政策規定
(十一)嚴格執行優先徵集政策。各級兵役機關在確定預征對象和審批定兵過程中,要認真落實 “兩個優先”徵集政策,對同等政治和身體條件的,要優先徵集高學歷青年入伍;對同等學歷的,要優先徵集應屆畢業生入伍。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學歷審核認證工作,對城鎮和農村報名應徵青年的學歷進行統一排序,確定優先徵集的具體對象。在符合徵集條件的農村籍相對較高學歷青年未被批准入伍之前,不得批准城鎮籍相對較低學歷青年入伍。
(十二)切實暢通優先徵集渠道。各級要認真執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 “優先報名應徵、優先體檢政審、優先審批定兵、優先安排使用”的具體要求,凡持有 《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含就讀省外各類院校)、入學前戶口或現戶籍屬本轄區的,都要執行優先徵集政策規定。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合格人數較多、徵集指標無法滿足的地區,由上一級兵役機關統一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應屆畢業生徵集比例。
(十三)建立完善優先徵集制度。建立學歷審查制度,由縣(市、區)兵役機關會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院校組成學歷鑑定組,對應徵青年的學歷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各級兵役機關要藉助現代傳媒手段,及時向社會公開優先徵集應屆畢業生、優先徵集高學歷兵員的政策規定、條件標準、工作程式、紀律要求,公布高學歷青年體檢、政審合格和定兵人員名單,凡民眾舉報反映假學歷的,經核實後取消應徵資格。規範徵兵考評制度,把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占預征對象總數的百分比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報名率、上站體檢率、徵集入伍率,作為考評徵兵工作的重要指標和評選先進的基本條件。
加強徵兵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四)加大徵兵工作組織領導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清徵集各類院校尤其是高校畢業生入伍,是適應新時期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進一步最佳化兵員結構,提高部隊戰鬥力,加強基層指揮軍官隊伍建設,增強退役士兵就業能力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鞏固和強化黨的執政地位,培育基層政權建設骨幹,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方面,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擺上黨委、政府重要日程,落實部門崗位責任,制定切實可行措施,確保完成徵兵任務。各有關部門、
企事業單位要為院校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提供便利條件,對報名參軍入伍前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 (含非公有制企業)簽訂勞動 (聘用)契約,由於本人自願應徵入伍而影響勞動 (聘用)契約履行的違約責任,應予免除。
(十五)強化各級政府徵兵領導小組職能。各級要積極適應徵兵對象主體調整的新要求,充實完善本級徵兵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級徵兵領導小組要及時研究解決徵兵工作遇到的實際矛盾和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相關政策保障。領導小組成員要把落實優先徵集高學歷青年和應屆畢業生作為檢查指導徵兵工作的重要內容,發現優先徵集政策落實不力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十六)發揮各職能部門服務和保障作用。各級政府兵役機關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籌劃部署,合理調配任務,加強溝通協調,嚴密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多徵集各類院校尤其是高校畢業生入伍;各級教育部門要把徵集各類院校畢業生作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開展工作,督促各類院校按照規定和要求完成徵兵任務;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為軍隊建設服務、為兵員質量服務、為應徵高校畢業生服務、為退役士兵服務的思想,積極為徵集各類院校畢業生入伍提供政策保障和實際支持。上述意見中明確的徵集各類院校畢業生應徵入伍優待政策和保障辦法,從2009年12月1日入伍的新兵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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