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吉林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最佳化吉林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程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國務院、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決策部署和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2022年8月,吉林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了《吉林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8月,吉林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了《吉林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徵求意見稿)》。

內容解讀

第一條 為最佳化吉林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程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國務院、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決策部署和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提出行政審批申請時,行政審批機關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能夠按照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由行政審批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根據《吉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吉交審辦〔2021〕186號),本省適用告知承諾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包括:道路貨運經營許可、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本辦法施行後,國務院、省政府或交通運輸部新增或調整的實行告知承諾制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製作告知承諾書範本。
第四條 申請人對於告知承諾行政審批事項可以選擇採用或者不採用告知承諾行政審批方式,不承諾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諾的,視為不同意採用告知承諾行政審批方式。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選擇不採用、不承諾或逾期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提供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本省道路運輸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由省交通運輸廳統一製作。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台等及時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索取或者下載。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行政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噹噹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告知承諾書。
第七條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並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審批機關。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告知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併提交。
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材料的具體範圍,由行政審批機關確定。
第九條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製作相應的行政審批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十條 告知承諾書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後生效。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一條 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後,被審批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2個月內,行政審批機關可以通過書面資料核查、現場檢查或組織屬地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或者無法通過整改達到審批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機關及屬地監管部門應當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被審批人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已列入嚴重失信者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的;行政審批機關及屬地監管部門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對提交虛假申報材料及作出不實承諾的情形應當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並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 ,供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機關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被審批人不具備原審批條件且無法聯繫的,經公告後依法註銷其行政審批證件,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告知承諾的操作規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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