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

《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自2022年8月1日期執行適用於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和服役期間評定殘疾等級後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2年7月,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發布《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修訂)。

檔案全文

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修訂)
吉軍廳制字〔202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和服役期間評定殘疾等級後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第三條 本規程第二條所列人員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政策中因戰因公致殘規定的,可以認定因戰因公致殘;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負有過錯責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
第四條 全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考試,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依照規定限制其執法工作。
第五條 因違法違紀受過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不得從事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第六條 殘疾等級評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有利於當事人和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公民對行政行為正當合理的信賴利益。
第二章 評定程式
第一節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評定殘疾等級包括以下情況:
(一)申請評定殘疾等級。
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前未評定殘疾等級的。
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情形,因原殘疾情況未達到最低評定標準未予評定殘疾等級,現因殘疾情況加重再次提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
(二)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在部隊或者地方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發生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級別的。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證據材料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協助調查。
當事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後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當事人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事人所在單位書面審查同意,報送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當事人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節 殘疾性質審核
第十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當事人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寫《申請殘疾等級評定補充材料告知書》,當面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所需補充的材料;
(二)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並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提出同意受理意見,報送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
(三)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但是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提出不同意受理意見,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十一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二)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並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覆核;
(三)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但是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提出不同意受理意見,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十二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業務部門對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覆核:
(一)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並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簽發《受理通知書》;
(三)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但是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
第十三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法受理後,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逐級上報。
第三節 醫學鑑定
第十四條 自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共同組織符合受理條件的當事人到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當事人屬於因戰因公致殘的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五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當事人進行殘疾等級醫學鑑定。經檢查鑑定後,由醫療衛生專家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專家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後,現場向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報殘疾等級鑑定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四節 殘疾等級審核
第十七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出擬定殘疾等級意見,逐級報批後,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無異議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自收到醫療衛生專家簽署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有異議的,自接到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鑑定意見,逐級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十八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材料後,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逐級報批後,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集體研究通過後,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者提出重新鑑定的意見,自收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五節 殘疾等級審批
第十九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接到報送材料後,業務部門進行書面審查,提出公示意見。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報主管業務部門的副廳長審批。
第二十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同意公示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評定殘疾情況公示書》,對當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
當事人有工作單位的,在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當事人無工作單位的,在本人居住地社區(村)退役軍人服務站進行公示。所在單位或者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對公示情況進行書面說明,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相關信息在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網站同步進行公示。
公示期間接到舉報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工作的指導,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公示結束後,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評定殘疾等級公示情況報告書》,經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於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二十一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不同意公示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並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業務部門結合審查和公示情況提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意見,報主管業務部門的副廳長和主管政策法規部門的副廳長批准,並簽署意見。
第六節 送 達
第二十三條 經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批准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辦理傷殘人員證。
第二十四條 傷殘人員證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發放給當事人。當事人收到證件後,簽字確認。
《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後,簽字確認。
無法當面送達的,應當採取掛號郵寄或者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章 特殊事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或者收到《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後,逐級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二十六條 經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批准後,可以對當事人的殘疾情況進行重新鑑定。
對當事人的殘疾情況進行重新鑑定時,原負責鑑定的醫療衛生專家迴避,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另行抽取醫療衛生專家,依照程式進行鑑定。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結合原鑑定意見和重新鑑定意見,依照程式進行審批。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提出重新鑑定,當事人拒絕參加的,本次殘疾等級評定程式中止。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的殘疾情況,在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指定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鑑定。精神病的殘疾情況,在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進行鑑定。
第四章 登記建檔
第二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殘疾等級評定工作進行痕跡化管理,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傷殘證件的交接進行登記,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定期查對。並將當事人提供的全部紙質材料,形成電子版,報市級、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保存。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審批等材料,分別由省市縣三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長期保存。
第五章 內部監督
第三十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殘疾等級醫學鑑定工作進行監督。省市縣三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殘疾等級鑑定意見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審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殘疾等級評定中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工作程式,政策法規、辦公室、紀律檢查等部門或者負責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審批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或者負責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殘疾等級評定審核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作出審核、審批決定。
第三十三條 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定期對下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材料的合格率和殘疾性質、殘疾等級審核的準確率進行統計分析,督促提高工作質量。
第三十四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至少入戶全面核查區域內殘疾軍人殘疾情況一次。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抽查區域內殘疾軍人殘疾情況一次。核查和抽查結果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殘疾等級評定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交單位紀檢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理申請材料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故意或者惡意拖延、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要求或者暗示醫療衛生鑑定專家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殘疾等級評定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的,調離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崗位。
第三十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審核不細、把關不嚴的,退件率高於30%的,視情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由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相關材料,無疑義的,直接填寫《殘疾軍人退役移交地方申報審批表》,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需要重新鑑定殘疾等級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按照本規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幹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本規程執行。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本規程評定傷殘等級,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評定程式有特殊規定的,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參照本規程執行。評定程式有特殊規定的,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列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殘疾等級醫學鑑定後死亡的,按照本規程繼續辦理有關殘疾等級評定事項,符合條件的,按照殘疾軍人死亡有關規定落實待遇;當事人在殘疾等級醫學鑑定前死亡的,殘疾等級評定程式終止。
第四十四條 多次致殘且致殘性質不同的,以審批等級重者認定致殘性質。審批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認定致殘性質。
第四十五條 本規程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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