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是於1989年4月27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的關於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的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
- 發布日期:1989-04-27
- 生效日期:1989-04-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
【發布日期】1989-04-27
【生效日期】1989-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4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入城鎮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資源,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招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進入我省城鎮務工經商、從事服務性和各種臨時性工作的農村和外埠(外省、市、自治區)勞動力。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是管理進入城鎮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經勞動部門批准,下列行業和工種可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
一、建築安裝、房屋修繕、市政工程、建材生產(磚瓦窯業、沙石生產)、森林採伐、礦山井下作業、環境衛生的垃圾清理等;
二、鐵路、煤炭、交通運輸、倉儲等行業的裝御搬運工種;
三、城鎮家庭服務;
四、其他經省勞動部門批准的行業、工種。
上述所列行業、工種中除國家已作明確規定允許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外,其他只能招用農民臨時工,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務工經商、從事服務性和各種臨時性工作,需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紹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用工當地縣以上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務市場管理服務機構申請登記,領取《勞務許可證》,並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暫住人口手續。沒有領取《勞務許可證》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暫住人口手續。
第六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辦工業、商業、修理行業等,需持《勞務許可證》到縣(市、區)以上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許可和稅務登記審批手續。
第七條 農村和外埠成建制的建築施工隊伍,進入城鎮承包工程的,須持原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中,外省的須由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初審,報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批准。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審批承包工程;勞動部門負責施工隊伍人員來源的審查、辦理工資基金管理手續、核發《勞務許可證(集體)》。經批准進入城鎮的農村和外埠施工隊,須持施工許可證、承包契約和《勞務許可證》,到工程所在地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納稅手續。
第八條 農村和外埠成建制的裝御搬運、市政工程等專業隊伍以及其他勞務承包隊伍進入城鎮承包勞務項目的,用工單位須持承包隊伍原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報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招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招用者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須報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勞動部門審查備案。勞動契約樣本由省勞動廳統一印製。
第十條 各用工單位對所使用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採取措施,嚴防發生各類生產事故。
第十一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經批准進入城鎮全民企業,用工單位要將用工人數、工種、工資標準及所需工資總額,報當地勞動部門,經核准後填寫《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和用工手續,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凡未經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開戶銀行拒付工資、獎金。
第十二條 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要按有關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勞務市場管理服務機構繳納管理費。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擅自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瞞報用工人數,偽造、塗改、轉借或冒名頂替使用各種批准證件的,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罰款,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罰款收入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務監察工作的人員,憑《吉林省勞務監察證》對用工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情況進行檢查,各用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數字、資料和情況。
第十五條 勞務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根據事實和情節,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中省城鎮務工經商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