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計算行業商會

吉林省計算行業商會是由全省計算機行業從事開發、經營和服務的IT企業為參與主體,廣泛吸收計算機教學、科研、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人員參加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成立於2004年10月。商會宗旨是:保護行業利益、規範行業秩序、推動行業發展,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商家與用戶的橋樑和紐帶。我會的發展目標是:打造吉林省IT市場核心對話平台,做全省IT企業的組織依託。目前,商會擁有1200多名會員,會員類型涵蓋全省各類IT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分布在全省九市(州)和所有的縣級城市。商會主要領導均為行業內各專業領域的主流企業和領袖型企業的負責人,有10個部門的副廳級領導在商會擔任名譽會長,近20部門的業務處室負責人在商會擔任常務理事,長期與省內其他IT社團組織保持著密切的合作關係,整合了省內大部分與IT相關的社會資源,得到了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大力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計算行業商會
  • 成立時間:2004年10月
  • 類型: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 會員人數:1200多名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成立以來,不斷完善內部各種管理規範和組織運作機制,先後制定了《吉林省計算機行業市場監測與管理辦法》、《吉林省計算機行業人才流動公約》、《會員企業信譽擔保辦法》、《會員企業信貸聯保辦法》、《行業自律委員會組織與管理辦法》、《保護會員利益的意見和辦法》等多項行業規範並開展了相關工作。組建了30多個專業市場委員會,舉辦了多屆市場年會,發布了多項行業發展報告。
為了提高商會的服務能力,商會自2007年起,在政府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開展了一系列行業職能的整合與培育工作。目前,與省中小企業維權中心聯合成立省中小企業維權中心計算機行業維權辦公室已正式掛牌運作。與此同時,經商會申請和推薦,省整治經濟發展軟環境辦公室從商會會員中聘任了28名軟環境監督員,有效提高了商會的行業作用。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吉林省計算行業商會,英文譯名是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Computer,英文縮寫是JLCCC。
第二條 本會是以吉林省廣大計算機及信息技術領域(以下簡稱IT)的非公制經濟企業為主體,吸收計算機科研、教學、生產、經營、技術服務和維護等部門的代表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發展計算機套用事業的方針政策,團結吉林省計算機行業廣大同仁,架起政府、企業、市場和用戶的橋樑。做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全省IT行業的健康發展,進而推動吉林省經濟社會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吉林省長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和任務是:
(一)組織省內計算機及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推廣和宣傳,以及技術講座、培訓和展示、展覽活動;
(二)組織研究計算機及電子信息技術套用的發展趨勢和發展戰略,向政府部門和套用單位提出發展建議;
(三)向政府反映用戶的意見和建議、願望和要求,積極為用戶爭取、落實國家相關政策,為用戶提供政策諮詢、代理申請項目;傳達和宣傳政府的意圖和政策;
(四)積極參加政府部門有關計算機及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項目論證、評估、評標、成果鑑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資格的評審等;
(五)承擔相關部門委託的課題項目,開展相關技術的諮詢服務;
(六)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與產品,廣泛進行經驗交流,推動會員企業內部實行信息資源共享,技術優勢互補,組織會員進行業務考察,促進互利合作;
(七)組織編輯出版會刊、會報及相關圖書、資料,為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服務和專業諮詢服務;
(八)進行市場調查和行業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IT企業信譽、企業實力、產品技術及服務滿意度的評測工作,向社會推薦優秀企業及優秀產品。
(九)承辦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申請加入本會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會的積極願望;
(三)單位會員應是合法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成立並登記,具有一定規模,創辦時間在兩年以上,經營處於穩定發展時期。
(四)個人會員是中國國籍並享有公民政治權利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相關服務和信息、技術等支持;
(四)對本會工作具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權向本會提出技術鑑定、項目評議、維護權益等要求;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批評、教育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顧問的聘任;
(八)確定獎勵和表彰活動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工作條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發展情況,可以設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相關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設立、更名、場所變更、主要負責人變更、註銷,須到吉林省民廳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重大活動和重要事項須事前報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