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聚乳酸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吉林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1日發布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聚乳酸製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聚乳酸製品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吉林省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塑膠餐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聚乳酸製品,是指以聚乳酸為原料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在自然環境或堆肥條件下最終可被降解的塑膠購物袋、塑膠餐具等製品。
本辦法所稱聚乳酸製品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對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省聚乳酸製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市(州)、縣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聚乳酸製品質量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的產品質量負責,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
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五條 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到產品出廠檢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 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應按照明示採用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制定的聚乳酸製品企業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並按規定到當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第七條 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建立原料進貨渠道及數量、產成品產量、銷售渠道及銷售量台賬,相關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八條 聚乳酸製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 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具備產品檢驗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銷售的聚乳酸製品應當標註統一規定的標識,並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聚乳酸製品質量實行監督抽查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可根據不同類型聚乳酸製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對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聚乳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管理檔案,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聚乳酸製品檢驗檢測機構,應經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資質認定,方可承擔聚乳酸製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