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策劃協會

吉林省策劃協會

加強策劃學術交流和專業技能培訓,積極參與國內外策劃組織的活動和事務,推進行業間交流與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策劃協會
  • 所屬地區:吉林省
  • 類型:策劃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社政字第[201003]號
吉林省策劃協會是一個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由省內外從事策劃諮詢的企業、學術研究機構、認證與教育機構以及眾多策劃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
吉林省策劃協會
協會宗旨:團結策劃諮詢領域和各界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學者與專業人員,組織制定行業規範,提高策劃諮詢水平,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加強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流,推動相關政策與法規的實施,促進策劃諮詢事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基本任務:宣傳國家政策法規,提出行業發展層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並實施行業的自律公約,維護國家、行業、用戶的權益,發現並糾正不正當的競爭和侵權行為,提高行業的服務水平與質量。開展行業信息蒐集與分析工作,向會員及政府部門提供有關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等方面的信息諮詢和服務。

協會章程

2010年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吉林省策劃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由我省工商管理學、市場行銷學、行為組織學、經濟學、法學、計算機信息技術、心理學、教育學、醫學、社會學界等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具有跨學科、跨行業的特點,是在吉林省區域開展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團結我省工商管理學、市場行銷學、行為組織學、經濟學、法學、計算機信息技術、心理學、教育學、醫學、社會學界等科學工作者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為促進策劃領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宣傳和普及策劃類科學的培訓與教育,促進策劃類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從而提高企業、事業以及全民的科學知識。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吉林省長春市新民大街1296號銀貿大廈1202室。郵編:130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外及國際策劃類套用技術交流,舉辦技術交流會議。
二、組織技術課題的研究工作。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宣傳和普及策劃類科學的培訓與教育。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四、編輯、研究、出版有關策劃類技術書刊、報刊以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五、開展對會員繼續培訓與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圍繞策劃類領域科技項目,舉辦各種有關策劃類教育培訓班、講習班,培訓專職和兼職策劃工作者。
七、接受委託,承擔策劃類項目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策劃類儀器及其他策劃類產品的鑑定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八、配合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策劃類研究的課題、發揮策劃類與規劃實施的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策劃類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舉辦其他有關策劃類工作者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會員、資深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志願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2.高等院校畢業,具備中級以上策劃類或教育及相關專業學科的專業技術職稱者;
3.從事策劃類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4.其他科學技術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可以跨學科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高級講師、專家、教授、研究員職稱,具有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熱心支持協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三)單位會員
凡熱心支持策劃類事業的學術、科研、教育或其他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單位均可志願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由本會按照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入會條件和入會程式,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本會備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資深會員由本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理事長聘任。
(三)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第十條 各類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
4.優先在本協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5.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外,可終身享有會員資格,並可免費獲取本協會年度活動計畫表,學術期刊和所在專委會論文彙編。
(三)單位會員
1.派代表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活動;
2.可得到本協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和和國內外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資深會員
除履行會員的義務外,參加本會組織的對策劃類教育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活動。
(三)單位會員與會員義務相同(略)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我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審批新建專委會和申批申辦期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 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談名譽理事(長),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本協會工作有貢獻,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為名譽理事(長),任期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策劃類專業發展的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使用“吉林省策劃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定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協會專業委員會協商推薦委員組成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或委員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 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2010年1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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