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網建設管理條例

《吉林省水網建設管理條例》是為了促進水網建設,保障水網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水網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吉林省水網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水網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吉林省水網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5月29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在長春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吉林省水網建設管理條例》。

草案全文

吉林省水網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建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網建設規劃
第三章 水網工程管理
第四章 水網工程保護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水網建設,保障水網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水網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網建設相關的規劃編制、工程管理和保護、保障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網,是指以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河湖為基礎、引調排水工程為通道、調蓄工程為結點、智慧調控為手段,集水資源最佳化配置、流域防洪減災、水生態系統保護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體系。
本條例所稱水網工程,是指縣級以上水網建設規劃中確定的輸(供)水、防洪、除澇、灌溉、發電、水生態修復治理等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水網建設應當堅持立足全局、保障民生、節水優先、空間均衡、人水和諧、綠色生態、系統謀劃、統籌兼顧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省人民政府對水網建設負總責,實施統一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水網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本級水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級水網建設中的資金投入、用地保障、生態保護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級水網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能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網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表彰獎勵】 對在水網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水網建設規劃
第六條【規劃編製程序】 省級水網建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級、縣級水網建設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批准後一個月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網建設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七條【編制規劃的總體要求】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立足本區域水資源格局,與上級水網規劃相銜接,明確水網建設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並對水資源配置最佳化、防洪減災體系完善、水生態保護治理和數位化建設等作出規定。
第八條【工程布局要求】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構建以主要江河湖泊為基礎、以大型引調水工程為重點、以主要支流和水資源配置工程為通道、以調蓄工程為結點的水網建設架構,合理布局建設一批重大水資源配置工程和江河防洪治理工程,形成縱橫交錯的輸排水通道,實現水資源互濟聯調。
第九條【水資源配置要求】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承載能力、水資源剛性約束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科學謀划水資源配置工程和水源工程,完善水資源配置和供水保障體系。
第十條【防洪減災要求】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最佳化防洪減災工程布局,採取擴排、增蓄、控險相結合的舉措,構建由水庫、河道及堤防、蓄滯洪區組成的防洪工程體系,提升防禦工程標準,統籌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完善防洪減災體系。
第十一條【生態保護和治理要求】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充分考慮河湖基本生態流量,因地制宜開展水生態保護和修復,完善河湖生態系統保護治理體系。
第十二條【保障糧食安全】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堅持以水定地,完善灌排工程體系,提高輸配水效率,提升農田灌溉保障程度,保障糧食生產安全。
第十三條【數位化要求】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堅持工程建設與數位化一體推進,大力推進水網數位化、調度智慧型化、監測預警自動化,加強實體水網與數字水網融合,提升水網工程數位化、網路化和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四條【規劃銜接】 水網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與區域和流域規劃相銜接,同防洪、水資源保護、節約用水、水土保持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三章 水網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管理原則】 水網工程按照統一和分級分類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的確定】 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社會資本單獨投資建設、運營的的水網工程,按照約定確定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管理單位的職責】 水網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制定、應急預案編制、工程安全檢查、工程設施定期維護、蓄水輸水調度等方面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水量調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級水網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並下達受水區下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網工程管理單位。下級水網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應當符合上一級水網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
水網工程管理單位和終端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水網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取水。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下達水網工程水量調度計畫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並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水網工程管理單位編制水網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水網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應當針對重大洪澇災害、乾旱災害、生態破壞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規定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工程用水要求】 受水地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合理利用工程給水。在水網工程供水能夠滿足需要的範圍內,不得擅自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開發利用量。
第二十一條【應急調度】 因防汛、抗旱、水網工程險情、維持生產生活等需要應急調度水資源的,水網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二條【公益性工程經費保障】 無收益的純公益性水網工程的日常運行、維修養護等經費依照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預算。其他水網工程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公益性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水質水量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對本級水網工程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建立水量、水質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章 水網工程保護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水網工程安全防護制度,建立風險排查、研判、預警、防範、處置、責任等全鏈條管控機制,確保水網工程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工程功能保護】 水網工程管理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工程設計和使用功能。水網工程原有功能需要調整的,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管理和保護範圍劃定】 水網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保護標識】 經劃定的水網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水網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設立界樁、界碑、公告牌、警示標誌等標識標牌,並在重要部位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管理範圍內要求】 水網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由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水網工程管理範圍內不得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保護範圍內禁止行為】 禁止在水網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鑽探、採礦、採石、挖砂、打井、挖塘、取土、建房、修墳、挖溝、堆放大宗物料等活動。
第三十條【工程設施保護】 禁止危害水網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庫、提防、護岸;
(二)在地下輸水管道、堤防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魚池等儲水設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識標牌;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五)侵占、損毀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測等其他設施。
禁止擅自從水網工程取用水資源。
第三十一條【地下輸水管道保護要求】 超過地下輸水管道承重限度的車輛跨越地下輸水管道時,應當繞行或者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施工要求】 在水網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和維修改造橋樑、公路、鐵路、隧洞、船閘、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水網工程管理單位就穿越、跨越、鄰接工程的防護設計方案、施工方案、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按照水網工程管理單位要求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水網工程管理單位可以現場指導;協商不成的,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三十三條【工程管護】 水網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網工程安全運行、維修養護、應急處置等相關制度,加強安全監測、日常巡查,,排查安全隱患。發現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應急搶修】 在緊急情況下,水網工程管理單位因工程搶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關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水網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於事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保護義務】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網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害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人才科技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網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水網建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機制,提高水網建設科技水平。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水網建設的基礎研究、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加快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
第三十七條【投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投入和市場化機制相結合,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地方政府債券、引入社會資本等多種方式,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水網建設投入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水網項目納入本級財政水網資金支持範圍,明確財政補助比例,保障規劃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水網建設的支持力度,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網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八條【用地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預留水網建設項目用地空間,依法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提高用地審批效率。
第三十九條【過程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做好水網建設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社區治理等工作。
水網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消防安全、穿跨越基礎設施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網工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水網工程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網工程運行、維護以及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匿、弄虛作假、妨礙或者拒絕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水網工程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鑽探、採礦、採石、挖砂、打井、挖塘、取土、建房、修墳、挖溝、堆放大宗物料等活動的;
(二)侵占、損毀輸水渠道(管道、河道)、堤防、護岸的;
(三)侵占、損毀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的;
(四)侵占、損毀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測等其他設施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識標牌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地下輸水管道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損壞管道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地下輸水管道保護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地下輸水管道承重限度的車輛,跨越地下輸水管道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造成地下輸水管道損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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