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歷史學會

學會成立於1960年8月14日,“文革”期間停止活動,1978年6月恢復活動,到目前先後改選十一屆理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歷史學會
  • 成立時間:1960年8月14日
  • 恢復時間:1978年6月
  • 本屆會長:於群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學會成立於1960年8月14日,“文革”期間停止活動,1978年6月恢復活動,到目前先後改選十一屆理事會。秘書長王彥輝。建會初期,宋振庭曾任名譽理事長,歷屆理事長為佟冬、夏景才、詹子慶、趙毅,曾任顧問的有:金景芳、林志純、李洵、丁則民等。年會分別由各大學主持召開。
該會成立以來,組織大型活動較多,如孔子誕辰2540年紀念和儒家思想討論會,並出版《孔子和儒家思想》一書。組織過海外史學研究新趨勢報告會;佟冬學術思想研討會;歷史與現實問題研討會;新時期如何發揮史學功能研討會等。出版了一批有價值的史學著作,如佟冬的《中國東北史》、孫玉良的《高句麗簡史》、金景芳的《中國奴隸社會史》、楊腸的《明代的東北社會》、日知的《世界上古史綱》、姜守鵬的《明代社會的經濟結構》及幾部君王傳略。
先後獲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省級以上獎數十項。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吉林省華僑歷史學會,簡稱吉林省僑史學會。
第二條吉林省僑史學會是由本省華僑歷史研究工作者和熱心於此項工作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學術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堅持實事求是的學風,廣泛團結國內外華僑、華人歷史研究工作者,共同促進華僑華人歷史的研究。
第四條本會為中國華僑歷史學會、省社科聯團體會員。主管部門是吉林省僑聯。
第五條本會會所在長春市工農大路82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工作如下:
(一)舉辦學術討論會和報告會;
(二)開展國內外的學術和資料交流活動;
(三)從事華僑、華人歷史研究的組織工作和各地華僑歷史學會的聯繫工作。
(四)出版會刊、叢書和編輯有關資料;
(五)徵集華僑、華人文史資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為個人、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如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學術活動的組織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會兩名會員或有關單位介紹,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學會黨設辦事機構審核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為了鼓勵海內外人士支持本會工作,發展本會業務,本會視需要可設立榮譽職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署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榮譽職務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般在換屆時召開;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
第二十三條在長理事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外地理事可採用通訊形式商定或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李雲奎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團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的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05年7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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